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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主险及其保险责任

发布时间:2024-11-21

主险是指可以独立承保,不必附加于某险种项下的主要险别。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现行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9版)》规定,主险可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主险是指可以独立承保,不必附加于某险种项下的主要险别。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现行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9版)》规定,主险可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1.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简称F.P.A)。平安险按照外文原意是“单独海损不赔”,实际是指部分损失(但非共损牺牲)不赔。其实经过国际保险市场对平安险条款的不断修订,目前该险种的责任范围已不是只赔全部损失,而对某些原因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也负赔偿责任。

平安险一词是我国保险业的习惯叫法,沿用已久,按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9版),平安脸的责任范围包括: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做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本条规定,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这5种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的其他自然灾害如霜冻等,造成被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概不负责赔偿。

本条中恶劣气候是一种自然灾害,它不是一般的、常见的、可预测的气候条件,而是船舶在海上偶然遭遇的不常见的、未能预测的、不可抗拒的气候条件,它足以使船舶破裂、倾覆、浸水、使货物潮淋、倒垛、散包。另外,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恶劣气候的构成标准也有所不同。

例如,在冬季的太平洋水域的航线上,气候条件一般均为风力8级以上,浪高10米,此时的气候条件虽然恶劣,但确是可以预防的,也即不是一种自然灾害,故不构成本条款中所指的恶劣气候。如果被保险货物因此受损,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而在春季的太平洋水域航线上,气候条件一般均为风力2~3级,浪髙2~3米,如果船舶在海上突然遭遇风力8级、浪高10米的气候条件,则构成本条款所指的恶劣气候,因此造成被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

本条款中的整批货物是指:一张保单载明的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或者一张保单项下分类保额的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或者同一张保单承保了多张提单项下的货物,则每一张提单项下的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视为一个整批;以及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全部货物视为一个整批。

本条款保险人仅负责赔偿因上述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即整批被保险货物全部毁损或永远失去有效的占有或无法回复原状或丧失原来的性质。

而对整批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即整批被保险货物的一部分,而非全部发生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实际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完全毁损或已失去原来的用途和外观,并不可恢复原样或原来性质,或永远失去有效占有。因此,实际全损有三种情况:一是被保险货物完全毁损;二是被保险货物已失去原来性质或用途;三是被保险人永远丧失了对被保险货物的有效占有,如果被保险人只是暂时丧失了对被保险货物的占有,则不构成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是被保险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被保险货物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指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例如,为避免发生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所需的救助费用和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即构成被保险货物的推定全损。

委付是财产保险所特有的一种法律行为,即指被保险货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把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全部保险金额的赔偿。因此,委付是基于被保险货物发生推定全损时发生的。被保险人不委付被保险货物,就只能以部分损失向保险人索赔。

委付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被保险人递交委付通知,保险人则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接受委付或不接受委付的决定,并通知被保险人。

事实上,被保险人是否递交委付通知是根据被保险货物是否构成推定全损而定的。

因此,在被保险人确定其被保险货物构成推定全损时,为了及时取得全损赔偿,会及时向保险人提出委付通知。保险人支付了全损赔偿,并在合理时间内一旦接受了委付就不得撤回,同时取得和承担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超过了合理的时间,保险人对是否接受委付仍保持沉默,不应视为其接受委付,而应视做不接受委付。

被保险人递交的委付通知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委付通知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此外,保险人未作出接受委付的意思表示以前,被保险人一般可随时撤回委付通知。

无论保险人是否接受委付,只要保险人支付了全损的赔偿,就取得了向有责任的第三方的代位求偿权。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如果货物在上述意外事故发生之前或者虽在上述意外事故发生以后,但运输工具已完—20—

全脱险,在正常的海上运输过程中又遭受上述自然灾害所造成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了件或数件整体&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本条是为了鼓励被保险人积极施救被保险货物而规定保险人对一件或数件整件被保险货物全部落海以后经施救被保险货物遭受的部分损失,也负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的一部分散落在海里所致的部分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为了避免或减少应由保险人赔偿的损失而由被保险人、其雇佣人员或代理人采取必要措施而合理支付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为了被保险人自己的方便或本身的利益,或为了避免或减少并非由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所引起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所采取的措施而支出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本条款规定的费用其最高限额为被保险货物的保险金额,但这是由保险人在被保险货物的保险金额之外另行支付的费用。如果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即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除保险合同另有规定外,本条规定的费用应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支付。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本条所指的特别费用(SpecialCharges),与前条所述的施救费用是有区别的,它是指运输工具遭受海难后,为了货物安全或续运,在中途港、避难港卸货、存仓、转运所产生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如雇佣工人的费用等,保险人负责赔偿。

海难是海上风险的一种,它是海上固有的风险,但并非包括航海所发生的一切灾难或意外事故,海难仅是指海上意外事故,如沉没、碰撞、触礁、飓风及一般偶发的灾难,而火灾、爆炸、战争、海盗、抢劫、窃盗、抛弃、船长和船员的不法行为等均不是海难。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本条款保险人只负责赔偿共同海损的牺牲和分摊部分,而不是全部。

当共同海损经审核成立时,被保险货物本身因共损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可先行赔付而不由被保险人向其他共损利益方索取分摊。保险人赔付共同海损内的损失以后,有权从船方、运输方等其他利益方摊回共损理算数额,但仅以已经赔付的数额为限。

保险人对共同海损的赔偿是以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货物的金额作为依据,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也应就其差额部分与各有关利益方之间进行分摊,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应分摊的部分不负赔偿责任,并不能引用上述规定先行赔付。

本条款保险人仅负责赔偿共同海损项下的应由被保险人分摊的救助费用。但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人按比例赔偿被保险人应分摊的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主要是针对进出口美国的货物或按照美国运输契约规定而特别制定的。因为,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规定,船舶发生碰撞双方互有过失责任时,应按过失比例负责对方损失,并明确发生人身伤亡负连带责任。但是,美国没有参加这个公约。根据美国的法律,1975年以前对于互有过失碰撞所造成的损害,不论责任大小,各负50%的责任,而不是按过失比例分担。从1975年开始,美国法律改为按过失比例分担。并且,美国法律不仅规定对人身伤亡负连带责任,而且对财产损害也规定负连带责任。因此,在船舶碰撞互有过失的情况下,货物所有人若在美国起诉,他就可以向对方船索取100%的赔偿。1975年以前,对方船在赔付货物所有人100%的损失后,则可以向承运船摊回50%的赔款额;从1975年开始,对方船可以向承运船摊回过失比例的赔款额。美国这种碰撞损失赔偿处理规定不符合承运人与货主签订的运输合同上有关航海过失免责条款的规定。

在美国,“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在“公用运输业务”中不能生效,但对一个碰撞案件的责任问题在美国判决后,可能在美国以外的国家根据“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而向货主索赔的事件,则建议仍采用该条款。如为“私人承运”而有关双方又自由协商在租船合同及(或)提单中列人“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则该条款被认为对订约双方具有约束力。

为解决上述问题,自1951年以来,凡是去美国载货船舶,在其租船合同或提单中均载入“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因为该条款明确规定:货物所有人应退还他从对方船获得承运船过失比例的赔款。据此,各国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的运输契约均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由保险人来承担,但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人则按承保比例承担。

2.水渍险(WithParticularAverage,简称W.A.或W.P.A.)。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水渍险是一种习惯叫法,并非是被保险货物遭受到水渍损失后,保险人都负责赔偿。事实上,该险种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这5种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这项损失在平安险项下保险人是不负责赔偿的,而在水渍险项下,保险人负责赔偿。

3.—切险(AllRisks,简称A.R)。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本条款的责任范围并非是一切风险造成被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均负责赔偿,而是在平安险、7JC溃险责任范围基础上扩展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外来风险并非一切风险。它不是必然发生的,而是被保险货物以外的外部因素导致其受损。如果被保险货物的自然属性、内在缺陷引起的自然损耗,就不是外来原因致损,而属于内在的必然损失。

另外,外来风险也不是不问原因对一切外来因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都负责赔偿。因为,内因都是受到外因的影响才起变化的。如,鱼粉、煤炭的自燃就是本身的特性受到外界气候、温度等的影响后才发生的,因此不属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本条款所指外来原因必须是意外的,事先难以预料的,不是必然出现的。

本条款中外来原因是指一般的外来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11种附加险: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而与本条款互为补充的6种特别附加险、2种特殊附加险,以及上述提及的自燃风险等均不包括在一切险责任范围内,需要单项逐一加保,保险人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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