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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代表和外交代表机关的国际礼仪

发布时间:2024-05-18

外交代表和外交代表机关的国际礼仪

1.外交代表代表谁?

答:外交代表,又称外交使节,是一个国家派往其他国家或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代表。  他代表国家,负责办理外交事务,执行本国的外交使命,为本国利益服务。

对于一个国家的外交代表,其代表本国政府所陈述的一切,应视为是该国政府的官方立场,因而要给予信任和重视。这同一般的新闻报道是不同的。  所以,一般的国家都派遣最忠实于本国利益的、可以信任的人员出任外交代表。  现在世界各国的做法不尽相同。  有的国家以派遣职业外交官作为外交使节;有的国家则随本国政府的变动而派遣非职业外交官担任驻外使节。  例如美国,总统改选后,就有相当一部分驻外使节,  随着总统的更换而更换。  我国的驻外使节,大部分是长期从事外事工作的人员。


2.外交代表由谁派遣?

答:凡主权国家,都有权派遣外交代表,也有权接受他国派来的外交代表。主权国家以相互协议为基础,互相派遣外交代表,这是现代国际关系中的常见现象。  外交代表是本国政府的官方代表,不是一般的民间代表。过去,有一种说法,认为外交代表是一个国家的国家元首派往另一个国家的国家元首的代表。  现在这种说法已比较少了。不过,一个国家的外交代表都由国家元首任命,接受国亦由国家元首接受国书。


3.外交代表分几种?

答:外交代表有常驻的和临时的两种。  常驻外交代表指派驻某一特定国家或某一国际组织,并负责同该国或该组织保持经常联系的代表;临时外交代表指临时派出国负有某种特定任务的代表,通常叫特使。特使,有的是政治性的,有的是礼仪性的。  常驻外交代表也可以临时被任命为特使。

常驻使节中有一种是兼任使节,即同时兼任驻某几个国家的使节,或兼任驻国际组织的大使。  例如,我国驻比利时大使就兼任我驻欧洲共同体大使;有些国家驻中国的大使同时兼任驻朝鲜或驻蒙古的大使。  在临时外交代表中,有的国家设有无任所大使,或称巡回大使。这种大使没有固定的任所,视需要临时派往某个国家完成特定任务,或巡视使馆工作。


4.外交代表分几级?

答:外交代表按等级可分为大使、公使和代办。特命全权大使,简称大使,是外交代表中等级最高的,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其所享礼遇也较其他外交代表为高。特命全权公使,简称公使,也是一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的外交使节,与大使同样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但其礼宾等级次于大使。  代办,则是由一国外交部长向另一国外交部长派遣的,是最低一级的外交代表。  其礼宾等级次于大使、公使,但所享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与大使、公使相同。


5.外交代表等级是怎样确认的?

答:两国建立外交关系时,即商定互派外交代表的等级,并见之于建交公报或其他关于建交的文书之中,一般的表达方式为:“两国同意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只有大国之间才互派大使,对中小国家多互派公使,这种做法反映了大小国家的不平等地位。现在,绝大多数国家均互派大使。各国外交代表的等级是对等的。

根据两国关系的变化,外交关系的等级可以升格,也可以降格。例如,我国同丹麦、芬兰、瑞士等国在50年代初建立外交关系时是“公使级”,后来均升格为“大使级”。我国与英国、荷兰最初建立外交关系时为“代办级”,后升格为“大使级”。1981年5月,由于荷兰政府批准向台湾当局出售两艘潜艇,我又决定把与荷兰的外交关系降格为代办级。其后,荷兰政府保证以后不再向台湾出售潜艇,两国关系得到改善,1984年2月两国又恢复为大使级外交关系。


6.为什么大使前面冠以“特命”二字?

答:大使前面冠以“特命”二字,是在17世纪后期开始的。在此之前,没有特命二字,因此常常发生大使与特使争礼宾次序的现象,特使以自己有特殊使命为由,希望排在常驻大使之前。17世纪后期,在常驻大使的国书中加上“特命”二字,这就使大使与特使在礼宾次序上处于平等地位。公使后来也仿效大使在头衔前加上了“特命”二字。


7.大使级外交使团团长是怎么回事?

答:大使级的外交代表除大使外,还有大使级外交使团团长。例如1949年,我国与当时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最初建交时,即互派大使级外交使团团长。  英联邦国家之间互派的高级专员也是大使级外交代表。有的英联邦国家,如加拿大、斐济,以英国女王为本国元首,其与英国之间互派的高级专员,由总理向总理派遣。  英联邦国家有本国元首的,仍按国家元首之间互派代表的方式与英国互派高级专员。此外,按《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梵蒂冈的教廷大使也属大使级外交代表。

梵蒂冈的教皇自称“基督在世上的代表”,对世界各国天主教会的管理拥有“最高权力”。罗马教廷向许多国家派驻“圣使”(大使)、“代理圣使”(公使)或宗座代表。  它规定驻外使节兼有教务使节的职责,即监督驻在国天主教教务,并把情况报告教皇。  因梵蒂冈同台湾当局保持所谓“外交关系”,对新中国采取种种颠复破坏活动,受到我爱国神职人员和教徒的强烈反对,自1957年起,我国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脱离了罗马教廷的关系。


8.特命全权公使与公使有什么不同?

答:特命全权公使(简称公使),是由国家元首任命,作为外交代表派往他国的外交使节,与大使享有同等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在礼宾等级上仅次于大使。新中国成立初期与丹麦、芬兰、瑞士等国建立的都是公使级外交关系。

关于公使,现在有些国家在大使馆内也设有公使一级外交官。在使馆内,外交名次排在大使之后,称为首席馆员,但其使命和作用与特命全权公使不同。  教廷公使也是梵蒂冈派出的外交代表,属公使级。


9.当代国际上公认的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国际公约是什么?

答:当代国际上公认的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国际法文献就是1961年联合国通过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在当代国际上具有约束力。  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和国际惯例,有些国家又制定了有关的国内法。


10.外交代表任命程序是怎样的?

答:使节的任命须先征得接受国的同意。  因此,按照国际惯例,在正式任命外交代表前,派遣国需将备用人选的简历提供给对方,并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征得对方的同意,接受国则应尽快作出答复。在征得接受国同意后,派遣国政府按国内立法程序正式任命并公布驻外使节的名单。  在我国,派出的使节应经人大常委会批准,然后由国家主席任命。  在美国,总统提出的驻外使节人选,需经参议院举行听证会审议,听取意见后方能批准。

接受国对新派遣的外交代表一般均予同意,除非因该人有反对接受国的言行,或其他不适于担任使节的经历。因此,派遣国对提交的人选应持慎重态度,以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  如果接受国不同意该人选,按《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可以不必说明理由;如有必要,也可以以友好态度提请对方另行任命新人。  为防止这种不愉快的事情公诸于世,双方在达成一致并公开发布任命以前,一般均为新的任命保守秘密。


11.外交代表任期何时终止?

答:外交代表的任期通常是三年左右,或稍长一点时间,任期届满,由派遣国政府召回,以避免因使节任期太久而可能产生的某些困难与不便T。  但例外的情况也有,前苏联驻美国的一位大使多勃雷宁,在美国的任期竟达22年之久。

在正常情况下,使节职务的终止都是由于任期届满,派遣国将其召回另有任用;或由于使节个人原因而自愿离职、退休;或使节患病、死亡等。但有的时候驻外使节被召回,是因两国关系出现重大问题或破裂,外交关系中断;或由于某种原因,该使节被驻在国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不过,这种情况毕竟是很少见的。


12.外交官员和外交机关的工作人员对驻在国有哪些义务?

答:外交人员和外交代表机关的工作人员仍有义务尊重驻在国的法律、法令;不干涉驻在国的内政,不参加、不支持反对驻在国政府的集会或示威游行;不滥用外交特权与豁免进行阴谋推翻驻在国政府的非法活动,包括非法窃取政治、军事、经济、科技情报;不在驻在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不得进行走私及非法倒卖免税物品等。

外交人员违反驻在国法律时,一般通过外交交涉处理。


13.我国在外交特权与豁免方面有什么法律条例?

答: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和国际惯例,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于1986年9月5日经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生效。这是我国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基本法规。


14.新使节到任后如何进行礼节性拜会?

答:大使在递交国书后,即可进行到任的礼节性拜会。拜会名单由大使提出,驻在国礼宾司按当地习惯和两国关系情况进行安排。大使夫人也可视情况适当提出拜会驻在国元首夫人、政府官员夫人以及妇女界知名人士。  大使和夫人还要在当地外交团中进行拜会。大使一般不主动拜会外交团中的公使和代办级的外交代表,而接受公使级和代办级的外交代表的拜会。新任大使和夫人还可举行到任招待会。有些国家由其外长或副外长出面为新到任大使举行欢迎宴会。


15.大使、公使离任有哪些礼仪活动?

答:在大使、公使离任时,应向驻在国政府领导人、重要官员、在任期间有来往的社会知名人士以及驻当地的各国使节进行辞行拜会,也可举行告别招待会。  驻在国按其习惯做法安排领导人接见离任使节;  有的还由外长或副外长出面为其饯行;  由礼宾司长或其代表到机场为离任使节送行。

在很多国家,驻当地的外交团团长也出面为离任使节举行饯行酒会,有的还致送刻有外交团成员签名的银盘留作纪念。

使节在离开驻在国时,应发正式照会将离任日期通知驻在国外交部长和驻当地各国使节,并写明在新任大使到达前由谁担任使馆临时代办。


16.外交代表机关分几级?

答:外交代表机关是一个国家派驻另一国的官方代表机构。与外交代表的等级相应,外交代表机关也分为三级,由大使担任馆长的为大使馆;由公使任馆长的为公使馆;以代办为馆长的为代办处。

另外,还有一些以特殊方式互设的外交代表机关。例如,1949年,我国与当时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建交后,曾互派大使级外交使团;我国与圣马利诺建立的是领事级正式关系。  我国与美国曾互设联络处,这种联络处虽不是正式外交代表机关,但其主任具有大使衔,我国派出的副主任也具有大使衔。其外交官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17.外交官的官衔有几级?

答:外交官,即具有外交官衔的人员,除馆长由大使、公使或代办担任外,还视业务之需要设有公使(一般仅限较大的大使馆有此职务)、公使衔参赞、参赞、一等秘书、二等秘书、三等秘书、随员及档案秘书等。  经驻在国军方同意,还可以设置武官。  此外,视工作需要还可设置领事、商务、经济、文化、教育、新闻、科技、工业、农业、粮食等专业性质的参赞、专员或秘书等外交官。


18.外交代表机关有哪几类人员组成?

答:第一类为外交官员。第二类为行政技术人员,有文书、主事、翻译、打字员、会计、译电员等。第三类为服务人员,如司机、厨师、招待员、工勤人员等。第四类为私人仆役,如保姆、清洁工、仆役等。

上述人员中,第一类人员持外交护照,他们的配偶、未成年之子及未结婚之女一般亦持外交护照;第二、第三类人

员均持公务护照;第四类人员一般持普通护照。除大使、武官的任命需事先征得驻在国同意外,其他人员都不需要事先征得同意,驻在国发给入境签证,即是同意的表示。他们到任后,还应向驻在国申请办理身份证件,如外交官证、公务人员证及登记签证等。


19.外交代表机关的主要职能有哪些?

答:外交代表机关的主要职能是:

1)在驻在国中代表本国政府;

2)在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驻在国中保护本国及其国民之利益;

3)与接受国(有时也与第三国)就某事办理交涉,进行谈判;

4)以一切合法手段了解接受国的情况及发展情形,向本国政府报告。  有时也以所在国为据点,观察国际形势的变化和了解有关问题,提出分析和看法;

5)促进两国的友好关系并发展两国在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的合作关系。

至于使馆内部机构的设置,则可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拟定。

有的国家为了节省开支而减少使领馆,或缩小驻外使领馆编制。1995年,美国国务院即曾作出决定,关闭和缩小19个使领馆。


20.为什么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官员需要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答:按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使馆和外交人员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为什么必需给使馆和外交人员以外交特权和豁免呢?国际上曾经有三种理论:一是治外法权论,认为使馆是派遣国领土的延伸,因此,使节及其驻地仍应受派遣国管辖,而不受驻在国管辖。二是代表性论,认为使节是派遣国元首的代表、国家的化身。根据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驻在国对使节无权管辖,使节享有特权与豁免是当然的。三是职务需要论,认为外交代表及使馆所以需要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是因为这是保证他们正常执行职务所必需的。1961年4月18日在维也纳召开的联合国关于外交交往和外交特权的国际会议上通过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摒弃了治外法权论,在强调职务需要论的同时,也汲取了代表性论的合理成分。公约序言明确表示:“确认此等特权与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本国之使馆能有效地执行职务。”


21.外交特权与豁免以什么原则为基础?

答:外交特权与豁免是以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为基础的。  各国外交代表和外交代表机构一方面享有国际法和接受国法规所规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另一方面又应尊重驻在国的主权,有尊重驻在国法律、法令,不干涉驻在国内政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