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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4-05-18

法治的主要内容包括依法立法、依法行政、司法公正、依法治军及法律监督。法治的内容环环相扣,同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紧密相联,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

法治的主要内容包括依法立法、依法行政、司法公正、依法治军及法律监督。法治的内容环环相扣,同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紧密相联,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


(一)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区别

1.含义不同:以德治国是指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2.特点不同:法治是他律,是硬约束,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来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是自律,是软约束,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


3.所属范畴不同: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


4.主要功能不同:法治的主要功能是惩戒,通过抑制人性中恶的一面及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来维护人民的合法权利;德治的主要功能是赏善,通过弘扬人性中善的一面及对高尚道德情操的提倡,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和氛围,抨击和抑制道德败坏的丑恶现象。


5.重点不同:法律侧重于调整人的行为,道德侧重于引导人的思想。人的行为是外在的,而思想则是内在的。法治的重点是人的外在行为,德治的重点是人的内心世界。

(二)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联系

对于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法律是道德的最基本体现,是道德最起码的规范;道德在法律精神的进一步深化,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的精神支柱。德治是法治的思想前提和基础,法治是德治的法律保障。两者好比鸟之双翼,车之两轮,缺一不可,不可偏废。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并举,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第一,自古以来,人们就认识到治理社会、安邦治国既要有“法治”,又要有“德治”。法律和道德各有所长。法律是硬要求,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道德是软约束,具有感召力和引导力。两者之间相互支持,取长补短,才有利于国家的治理、社会的安定。


第二,德治强调以道德教化作为重要治国手段,通过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利用道德的内在约束力,达到社会稳定协调发展。


德治具有法治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一个正常运转的社会,调整各种利益关系要运用经济的、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等多种手段,其中道德是诸种手段中最基本的调节手段之一。而一个社会,无论有怎样强有力的法律、经济控制,若没有道德的自觉约束,在竞争中没有合作、礼让等道德规范和精神,社会也必将充满着矛盾和危机,这些矛盾就不能得到正常有效的缓和以至化解,只能日积月累,最终发生激烈对抗,这是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因此重视道德教化作用,大力加强道德建设,是治理国家、稳定社会、实现长治久安的重要手段。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利益关系急剧变化、利益矛盾比较尖锐的时期,重视道德建设,强化“德治”显得尤为突出。要善于运用道德调节手段,最大限度地将各种利益矛盾调节到可控的范围内,避免利益矛盾对立、对抗,增强全社会的凝聚力,形成稳定、协调、健康、有序的社会环境,保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三,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相通的。法制和德治都属于上层建筑,就决定着两者有很多相通之处,首先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两者都服从于统治阶级的需要,都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并为之服务,法制和德治在治理水平和质量上是相互适应的,一定的德治水平决定一定的法制水平,反之亦然;其次两者有着相同的目标和任务。两者都是实现对社会控制的手段,都通过调整和规范人们的行为来维护社会的政治秩序、经济秩序、生活秩序;再次两者都反映了相同的社会价值和时代价值,在一定的社会和国家中,法制必须符合该社会或国家的主导价值,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接受该社会主流道德的评价,一般来说,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不是文明的、正当的、合理的,必须由体现一定历史进步性和历史合理性的道德体系来评价。如果德治和法制在根本问题上是冲突的,那么两者难以存在和实施。


第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共生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相互依存的,没有依法治国就没有以德治国,没有以德治国也就没有依法治国。只有两者同时并举才能相互促进。这种共生的关系首先表现在,以德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基础,以德治国通过不断强化社会成员的内在道德良知,使其逐步养成应有的道德责任感和道德评判力,做到自尊、自省、自警、自励。有了这种道德自觉,依法治国才有坚实的基础,从立法的角度看,制定法律人员的道德规范,直接关系着执法的水平;同时基本的道德规范也是法律规范的重要来源,良好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从司法的角度看,能否准确地把握法律的宗旨,能否正确地把握法律实施的过程,也与司法人员的道德水平有密切的关系。从守法的角度看,守法自觉性的强弱与道德水平高低是成正比的,外在法律规范只有转化为大多数人的内在自觉时,法律才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其次,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共生性还表现在依法治国是以德治国的保障,这种保障体现在以下三点:一是从以德治国的实施内容看,法制规范的制定确认相应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要求;二是从以德治国的实施中介看,依法治国通过立法和执法加强对新闻出版、影视音像、电子网络、娱乐消费等方面的管理,有效遏制暴力、色情、反动内容的传播,弘扬真善美,鞭笞假丑恶;三是从以德治国的实施效用看,若想建立一套稳定、完善、科学、有效的道德奖励和道德激励机制.就必须以依法治国为基础。这几方面离开了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口号。


第五,“以德治国”,不但不会对“依法治国”有任何的削弱,而且必将更有利于“依法治国”的进一步加强。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说,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没有道德的法律,只是建筑在沙滩上的建筑物,是不可能稳固的。道德的教化,在立法和执法的领域,主要是针对立法和执法人员的道德素质的,立法和执法人员提高了执法守法的觉悟和境界,就能够为他们自觉遵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方针,创造最良好的道德前提。


第六,提出以德治国,不是否认依法治国的重要地位,而是使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治国方略。我们在强调“以德治国”的同时,决不应当忽视“依法治国”的重要地位,因为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任何一个政权,都是不可能维持和巩固的;同时,如果忽视道德的作用,缺乏道德的教化,不以人民群众的道德素质的普遍提高为前提,一个社会的政治稳定和长治久安,也是不可能的。


发展社会主义,必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我们必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国治国紧密结合起来。


第一,运用立法、执法、法制宣传等手段,促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一要通过立法,直接把社会主义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法律化,使之取得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法律强制力。社会主义道德靠个人的良心和舆论来保障实施。然而,在利益多元化和价值观念多样化的条件下,良心和舆论尚不足以防止反道德的行为发生。在道德体系中,有一些道德义务是最低限度的义务,它们能否得到普遍遵守意味着社会基本秩序能否存在,必须利用法律手段使之上升为法律义务,以法律制裁为后盾予以强制执行。这样就会大大增强道德义务的约束力,使之从“软约束”变为“硬约束”。从这种意义上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我们还可通过立法,以奖励性的手段促进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在对违反最低限度道德义务的行为予以制裁的同时,对见义勇为等先进行为,法律给予各种物质的和精神的奖励,积极引导人们向先进榜样学习,培育良好的社会风尚。二要通过公正执法,惩治不道德行为,增强公民社会公德意识、职业道德意识和家庭美德意识。例如,政务公开、审判公开,既可增强公民的监督意识,又可强化公务人员的廉政意识;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的活动,既可增强公民对国家、社会的信任意识,又可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依法打击制造假冒伪劣商品活动,可以促进职业道德;依法惩处虐待老人行为,可以促进家庭美德的培育。三要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奠定道德基础。


第二,发动群众制定和执行各种道德守则、公约,法律对这种活动则给予一定支持。我国宪法在总纲中明确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又是基层民主建设实行基层组织自治的重要内容。政府依法对这种活动提供一定经费、给予一定指导等。


第三,从严治党,使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成为遵守社会主义法律和实践社会主义道德的表率,成为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有力推动者。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因此,坚持这一方略,关键在党,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督促党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同时,党要成为代表先进文化(包括先进思想道德)前进方向的党.党员领导干部要成为道德楷模。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我国重要的治国方略,我们要立足本国实际,认真总结人类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实践,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总结人民群众在实践中创造的法治和德治的鲜活经验,积极探索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途径,最终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制度和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