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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地方信用制度建设的基本模式

发布时间:2024-04-29

国内地方信用制度建设的基本模式

1.上海模式

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国内开始早,发展较快,已基本完成对个人、企业征信的地方性规制,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信用产品的使用作了一定的制度性安排,失信惩戒机制也初步形成。

1999年8月上海市开始建立社会信用体系。2000年7月,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建成开通,面向社会提供信用报告。2002年3月,企业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开通试运行。

按照上海做法,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在先,企业征信系统建设在后,个人征信系统由政府和人民银行共同推动和建设,企业征信系统由政府推动。在征信管理中,政府直接投资建立征信公司——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按照市场化机制运作,征信服务对外收取一定费用,对内实行信息共享。当然,上海市征信机构对外服务对象仅限于一定的范围,并未面向全社会开放。即个人征信限于联合征信机构以及参加个人信用征信活动的商业银行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企业征信限于企业自身、对企业负监管职能的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授权的单位。

2.深圳模式

深圳市的信用体系建设中政府不直接投资,而是授权委托中介公司一一鹏元征信有限公司筹建,按市场化机制运作,提供服务收取费用。在征信服务的发展上,服务对象的确定是先内后外,由内向外,分期推广。

深圳市也实行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分开建设,企业征信由政府来完成前期工作,于2003年成立了专门机构从事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负责企业的征信,不参与市场的评估行为,并逐步成为深圳市六大基础数据信息系统,为下一步的市场征信奠定基础。

个人征信由政府推动,人民银行参与,其他有关部门作为会员参加,建立深圳市个人征信和个人资信评级体系。根据深圳市的规划,个人征信在建立和发展初期,服务对象限于各会员单位,而待整个项目运作成熟后,再逐步扩大到向法律法规授权机关、经当事人授权的公民或法人等社会有关方面。

3.湖南模式

湖南模式主要做法是,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牵头推动,在地方不独立建设数据库的原则下,组建了以“三库一网一平台”为依托的湖南信用信息系统,大力整合和推动现有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与使用,实现了中央和地方信用建设的联动。湖南模式树立了中央与地方信用体系共建的典范,得到了人民银行总行和国务院的肯定。

湖南模式以推进改善湖南经济、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为目标,将系统建设成横向与各部门信息共享、纵向与全国联网的一个纵横交错的网络系统,不建地方数据库,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复建设与资源浪费。系统从建设到开通,只花了半年时间。它起点高、投资省、见效快,不失为地方信用体系建设探索的一条好路子。

4.浙江模式

浙江信用体系建设在国内也一直处于领先位置,并形成了一定的地方特色。其具体做法是由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建设社会征信联合体系。根据浙江省政府的规划,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建设不分先后,同时进行。在实际操作上,采取政府投资、财政拨款的方式,建立国有独资征信公司,按市场化机制

运作,实行有偿服务,服务对象仅限于参加联合信用征信体系的会员。政府对联合征信体系的运行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