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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国际商务合同的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24-06-09

作为国际物流与商务活动的重要内容,国际商务合同的订立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作为国际物流与商务活动的重要内容,国际商务合同的订立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所谓平等原则首先指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订立商事合同的双方是商业活动中相遇的个人、企业或组织,他们都是民商事行为的个体,任何一方没有凌驾于另一方的权力.也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以《海关法》为代表的行政法律法规,根据《海关法》,海关有权力对进出境货物进行监督、管理,征收关税,而进出口人应遵从海关的管理,配合海关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审查。因此,海关与进出口人之间是不平等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国际商事合同则不存在这样的现象。

平等原则还指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对等,订立商事合同的目的是设立、变更或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商务合同的成立在英美法中强调要有“对价”,在大陆法中强调要有“约因”,简单讲就是合同当事双方有一定的相互的给付要求,例如,买方应支付货款以换取进口产品,而卖方应提供货物以获得资金。不存在“对价”或“约因”的合同(如赠与合同)会受到严格的形式上限制。

2)自愿原则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条,所谓自愿原则即“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应理解为真实的意思表示,受胁迫条件下签订的合同被认为是无效的。该原则也可以理解为“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有权利按自身的意愿选择交易的对象、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例如,买卖合同中的进出口人有权利选择不同的贸易条件来说明价格的构成,明确买卖双方就货物运输、保险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划分,也可以选择不同的结算货币、结算方式来清算货款或其他款项。

当然,自愿原则也并不是毫无约束的,也要受到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的制约。因此,各国法律都规定自愿原则需要受到当事人订约能力的限制,受合同合法性的约束。

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指当事人应公平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这一原则,显失公平的合同将受到法律的约束。所谓显失公平指合同一方的收益远超过约定收益,而使另一方处于不利状态。该原则在英美法中又称为合同落空。

要注意的是,无论显失公平还是合同落空,由于可能导致合同一方免除合同义务而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须有严格的条件,一般的理由很难成功。英国曾有一成功的判例是租用沿街房屋来观看皇家典礼,后因典礼取消,租方宣布合同落空,成功要求免责。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仅仅因为市场价格飞涨,或者货源紧缺,就要求免除交货义务往往不能得到支持。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本着诚实、讲信用的原则。在该原则指导下,欺诈合同无效。

所谓欺诈即一方故意做出不正确的说明,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而使另一方做出错误判断的行为。国际商务活动中,由于合同双方相距遥远,即使在号称信息时代的今天,也经常出现由于信息传递不畅导致双方对信息掌握不对等的情况。例如,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对货物装船时间了如指掌,而买方则需要通过卖方间接了解情况。由于装船时间直接影响到货物预计的到达时间和货物在运输途中可能遭遇的风险,因此如果卖方和负责运输服务的承运人故意隐瞒真实装船时间,编造虚假的装船时间就有可能对买方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无论预借提单或倒签提单$都被认为是欺诈行为。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以直接要求免除自己的货款支付义务,并要求卖方给予合理的损害赔偿。

5)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指国际商务合同应满足合法性的要求。合法一方面指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具有签约能力(即主体资格合法),另一方面指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等。对合法性的要求还可能使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例如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如产品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卖方可以免责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合同法同时认为损害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的合同无效。该规定可能同时违背了合法性原则。例如,买卖国家珍稀动物的合同不会受到法律承认,约定共同操纵市场价格的合同也会同时违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有一些合同内容可能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例如买卖具有损害民族情感内容的产品等,这时的认定较为复杂,也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