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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货物运输风险和损失

发布时间:2024-05-13

进出口货物在海运中常常会遇到各种风险而导致损失或灭失,但保险公司并非对任何风险都给予承保,也不是对什么损失都给予赔偿。

进出口货物在海运中常常会遇到各种风险而导致损失或灭失,但保险公司并非对任何风险都给予承保,也不是对什么损失都给予赔偿。为了更深入地了解和掌握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内容,首先必须熟悉海运保险的范围——风险与损失。


(一)风险

1.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又称海难,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所遇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1)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但在海运保险业中,它并不是泛指一切由于自然力量造成的灾害,而是仅指恶劣气候、雷电、地震、海啸或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力量造成的灾害。

(2)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偶然、非意料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但意外事故并不是泛指海上所有的意外事故,而仅指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船舶与流水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踪、失火、爆炸等。


2.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是指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但不包括货物的自然损耗和本质缺陷。依据风险的性质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两类。


(1)一般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是指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主要包括偷窃、渗漏、短量、碰损、钩损、生锈、雨淋、受热受潮等。

(2)特殊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社会、政治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战争、罢工、拒收以及交货不到等。


(二)损失

有风险就会有损失,不但有货物本身的损失,而且也有遭遇风险施救货物而支出的费用损失。

1.海上损失

海上损失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遭遇海上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各种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各种损失。在保险业务中,海上损失按其程度可分为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两种。全部损失又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部分损失按其性质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1)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Total loss)简称全损,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①实际全损。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是指货物完全灭失或变质而失去原有用途,即货物完全损失已经发生或者不可避免。实际全损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A.被保险货物完全灭失。如船舶航行过程中发生火灾,货物全部被焚毁。

B.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已丧失原有用途,已不具有任何使用价值。如水泥遭水泡后结成硬块,虽没有灭失,仍是水泥,但已完全丧失原有用途,不具有任何使用价值。

C.被保险货物丧失已无法挽回。如船、货被海盗劫去或被敌对国扣押,虽然船、货并未遭到损失,但被保险人已失去这些财产。

D.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仍无音讯,则可视为全部灭失。


②推定全损。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是指被保险货物受损后虽未完全灭失,但施救、恢复、整理受损货物并将其运送到原定目的地的费用总和已超过货物到达该目的地价值的损失,即这种损失已超过被保险货物的保险价值。推定全损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A.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完全灭失已不可避免,或者为了避免实际全损需要施救等所花费用,将超过获救后被保险货物的价值。

B.被保险货物受损后,修理费用估计要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

C.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后,整理和继续运抵目的地的运费已超过残存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

D.被保险货物遭受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使被保险人失去被保险货物的所有权,而收回这一所有权,其所需要费用将超过收回被保险货物的价值。

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虽然都为全损,但二者是有区别的。在被保险货物遭受实际全损时,被保险货物确实已经或不可避免地完全丧失,被保险人自然可以向保险人要求全部赔偿,而不需要办理委付手续。


在被保险货物遭受推定全损时,被保险货物并未完全丧失,是可以修复或者可以收回的,只是所支出的费用将超过被保险货物的保险价值或者收回的希望很小。因此,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办理委付,要求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偿,也可以不办理委付,由保险人按部分损失进行赔偿。


(2)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Partial loss)是指被保险货物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包括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①共同海损。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G.A.)是指载货船舶在海运途中遇到危难,船长为了维护船舶和所有货物的共同安全或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而采取的有意并且合理的行为,所产生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船方在采取紧急措施时,必须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不能主观臆测可能有危险发生。

B.船方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是为了船、货共同安全的。有意的,是指共同海损的发生必须是人为的有意行为的结果,而不是一种意外的损失。

C.所做出的牺牲或支出的费用是在非常性质下产生的,具有特殊性。非常性质,是指这种牺牲或费用不是通常业务中必然会遇到或支出的,是在正常营运之外产生的牺牲以及支出的费用。

D.构成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支出,最终还必须是有效的。也就是说,经过采取某种措施后,船舶和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安全抵达航程的终点或目的港,避免了船、货同归于尽。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支出都是为了使船舶、货物免于遭受损失而做出的,因而应由船、货各方在最后获救价值的基础上按比例分摊,通常这种分摊叫做共同海损分摊。然而,凡是在由保险承保范围内的风险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保险人按共同海损分摊方法,就各方承担的损失额赔偿给被保险人,同时被保险人在共同海损中的权利由保险

人"代位",但代位的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人原来赔出的金额。


②单独海损。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由海上风险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这种损失只属于特定利益方,而不属于所有其他的货主或船方,由受损方单独承担。


2.其他损失

其他损失是指外来风险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就称一般外来风险损失,特殊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就称特殊外来风险损失。前者如偷窃、雨淋、短量等风险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后者如战争、罢工等风险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