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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国际航空运输危险品事故或者事件时是否必须报告?

发布时间:2024-11-20

​承运人在国际航空危险品的运输中发生事故或者事件时,必须按照国际民航组织(“航空器发生危险品事件时的应急措施指南”中所列的“应急措施代码”所述的办法进行应急处理,同时参考附在航空货运单上的“托运人危险品申报单”上的“AdditionalHandlingInformation”栏内写明的处理办法处理。

承运人在国际航空危险品的运输中发生事故或者事件时,必须按照国际民航组织(“航空器发生危险品事件时的应急措施指南”中所列的“应急措施代码”所述的办法进行应急处理,同时参考附在航空货运单上的“托运人危险品申报单”上的“AdditionalHandlingInformation”栏内写明的处理办法处理。

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8第十二章、国际民航组织《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第7部分第4章第4.4~4.6节、国际航协《危险品规则》第9章9.6节规定,当发生危险货物事故或者事件时,不论是出境、过境或者入境的货物,承运人必须按照承运人的所属国家的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以及发生事故或者事件所在地的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告;对于在货物中发现的没有申报或者误报的危险品,同样必须报告;当航空器发生危险品事故或者严重事件时,承运人必须立即将“通知机长单”上关于航空器上所装危险品的信息报告应急救援服务机构,并尽快报告承运人的所属国家的政府主管部门以及发生事故或者事件所在地的政府主管部门;当航空器发生危险品事件时,如果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有要求时,承运人必须将“通知机长单”上关于航空器上所装危险品的信息报告应急救援服务机构以及承运人的所属国家的政府主管部门、发生事件所在地的政府主管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276.147条同样作出了与上述相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