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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总条件”对运输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吗?

发布时间:2024-05-14

“货物运输总条件”对运输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吗?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二十七条规定,缔约国的航空公司可以制定与该公约规定不相抵触的条件。根据这条规定,缔约国的航空公司都以国际航协的相关决议和建议实施办法为基础制定了自己的《货物运输总条件》和运价手册(含运价和规定)、规定、规章、班期时刻表上的通知或者须知、《危险品规则》和《活体动物规则》等。承运人应当在其有定期航班飞行的机场的货运办事处或者其他货物营业处提供这些规定和规章,供有关者必要时查阅。许多国家政府主管航空运输的部门规定承运人必须向其申报或者备案以上《货物运输总条件》、运价手册(含运价和规定)、规定、规章、班期时刻表上的通知或者须知、《危险品规则》和《活体动物规则》等。承运人制定以上规定和规章时,必须注意不得含有任何与适用的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政府规定相抵触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