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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危险品安全是否有保证?托运人的责任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5-14

航空运输危险品安全是否有保证?托运人的责任是什么?

(1)航空运输危险品因受航空运输条件的限制,如从地面至高空和从高空至地面气压、温度的变化,从寒带地区至热带地区和从热带地区至寒带地区温度的变化,以及在空中发生事故时难以或者无法处理等特殊情况,从危险物品、物质的品名、性质、数量和包装(内外包装)和操作要求等方面作出了比地面和海上运输危险品更为严格的规定。只要航空运输危险品在内外包装(包括包装的种类及材料)、包装方式及办法、每一内外包装件所装入的危险物品或者物资的数量、包装等级、标记标志、操作、储运及其他方面,全面地执行国际民航组织《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或者国际航协《危险品规则》的规定,航空运输危险品的安全是完全有保证的。

(2)托运人的责任

①全面执行地国际民航组织《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或者国际航协《危险品规则》的规定。

②严格遵守民航总局及其他政府主管部门关于航空运输危险物品或者物质的管理规定。

③确保所有办理托运危险品手续和签署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的人员是接受过民航总局批准的机构的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的持证人员。如果没有这种人员的情况下,应通过民航总局批准的代理机构办理。

④保证所托运的危险物品或者物质不是属于禁止使用航空运输的危险物品或者物质。

⑤根据国际民航组织《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第3部分第2章3.1表或者国际航协《危险货物规则》第4章4.2节的规定正确地选用“运输专用名称”。

⑥按照国际民航组织《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第4部分第1章和第3章或者国际航协《危险货物规则》第5章5.0节关于危险物品或者物质的一般包装规定、5.1节包装特别规定和第10章的规定正确地选用合格的包装材料、容器和衬垫物,正确地组包货物,正确地封口和封箱。内外包装必须符合上述规定,以保证货物在正常操作中不发生包装损坏或者内容泄漏、爆炸、燃烧、中毒、腐蚀、污染或者放射性辐射等伤害事件或者事故;正确地标写“运输专用名称”、UN标记、收货人和托运人名称和地址等内容;正确地贴危险性标贴和操作标贴;正确地填写和签名“托运人危险品申报单”。

⑦确保货物的内包装内所装人的危险物品或者物质的数量不超过国际民航组织《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或者《国际航协危规》在上述⑥所述章节中规定的数量的限制。

⑧如果集运货物中包含有危险品的,托运人和集运人都必须遵守以上各项规定,每一份分运单的危险品都必须提供“托运人危险品申报单”。集运人将集运货物交给承运人时,必须将危险品货物与非危险品货物分开。承运人是否接受集运货物中含有危险品的,由其自行决定。

⑨根据民航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规定,托运人应当将托运危险品货物的文件如“托运人危险品申报单”、航空货运单、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的文件和“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等至少保存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