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资讯

多式联运单据的内容及编制要求

发布时间:2024-04-26

​为了方便货物国际流通,体现单据的作用及具有的法律效力,根据多式联运公约和我国有关管理规则的规定,多式联运单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为了方便货物国际流通,体现单据的作用及具有的法律效力,根据多式联运公约和我国有关管理规则的规定,多式联运单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货物品类、识别货物所必需的主要标志,如属危险货物,提供危险特性的明确声明、包装形式、件数、货物的毛重、尺寸、外表状况等,若集装箱货物,则箱主、箱型、箱号数量、铅封号等,所有这些事项均由发货人提供。

(2)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和主要营业所。(3)托运人、收货人的名称、地址。(4)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地点、日期。

(5)约定交付货物的地点,如经双方明确协议,在交付地点交货的日期或期间。(6)表示该多式联运单据可转让或不可转让的声明。

(7)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及单据的签发地点、日期。

(8)如签约时已确知,应包括运输方式、预期运输路线、转运地点、约定运达期限及说明。

(9)经双方明确协议,每种运输方式的运费,或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费,用以支付的货币,或关于运费由收货人支付的其他说明。

(10)有关声明。

(11)在不违背签署多式联运单据所在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方同意列入多式联运单据的任何其他事项。

多式联运单据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发。在不违背多式联运单据签发国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手签、盖签单章或双方确认的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