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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人在国际物流中的性质

发布时间:2024-11-22

​从业务表面上看,国际货运代理人是以货主的代理人身份,按照代理业务项目和提供的劳务向货主收取劳务费。但从整个国际物流运输环节和法律上看,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民法上的代理完全不同,因此权利与义务也不一样。

从业务表面上看,国际货运代理人是以货主的代理人身份,按照代理业务项目和提供的劳务向货主收取劳务费。但从整个国际物流运输环节和法律上看,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民法上的代理完全不同,因此权利与义务也不一样。

国际上参与对外贸易运输的机构很多,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即外贸部门或进出口商、货运代理人和交通运输部门。其中,外贸部门或进出口商是专门经营进出口商品业务的机构,统称为货主。它们为了履行贸易合同,必须组织办理进出口商品的运输,它们是货物运输工作中的托运人或收货人。货运代理人是根据货主的要求,代办货物运输业务的机构,它们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起着桥梁作用。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是最典型的国际货运代理人。交通运输部门是专门经营水上、铁路、公路和航空等客货运输业务的机构,如轮船公司、铁路局或公路局及其运输公司、民航总局下属的中国民航公司及其分公司、地方民航公司等,它们都以拥有运载工具为特征,为社会提供实际运输服务。它们是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

进出口商签订了贸易合同之后,为了履行合同,就得与货运代理人签订一份运输合同(运输合同1)。在该合同中,货主是托运人,货运代理人是承运人。由于货运代理人不掌握运载工具,它必须与拥有运载工具的承运人再签订一份运输合同(运输合同2)。在此合同中,货运代理人是托运人。运输合同1与运输合同2是两个在法律上完全独立的合同。由此可见,货运代理人是以事主的身份出现在两个合同之中,既非货主,亦非承运人之代理。为了加以区别,将运输合同1称为"纸运输合同",将货运代理人称为"契约承运人",即不是真正的承运人。将运输合同2称为"实际运输合同",将拥有运载工具的承运人称为"实际承运人"。货运代理人在这个真正的运输合同中如同一个货主或商人一样是一个地地道道的托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