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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有关险别的约定

发布时间:2024-05-06

​按照保险业的规定和国际惯例,保险公司对保险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并不是一概负责赔偿的,其负责赔偿的责任范围,取决于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单)内所列的条款。当前,各国保险公司都根据承保责任范围的不同,分为各种不同的险别,供投保人选择投保。

按照保险业的规定和国际惯例,保险公司对保险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并不是一概负责赔偿的,其负责赔偿的责任范围,取决于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单)内所列的条款。当前,各国保险公司都根据承保责任范围的不同,分为各种不同的险别,供投保人选择投保。

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基本险别

基本险是保险人对承保标的物所负担的最基本的保险责任,也是被保险人必须投保的险别。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按这种险别投保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范围包括:因条款中列举的自然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运输工具遭受条款中列举的意外事故所致的部分损失;在装卸转船过程中因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所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等。

(2)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WPA)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所承担的损失外,还包括条款中列举的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All Risks)  除包括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即一般附加险包括的责任。保险公司对由于托运人和收货人的过失和故意行为、货物的特性、运输迟延和自然损耗及战争、罢工等引起的损失并不负赔偿责任。因此,一切险并非承保一切损失。

上述三种基本险,投保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投保。投保人还可根据货物航线的特点和实际需要,酌情加保一项或若干项附加险。

2)附加险

附加险是对基本险的补充和扩大,投保人只能在投保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才可加保一种或数种附加险。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受到一些不是由于自然灾害或海上意外事故所引起的损失,如偷窃、短量等。即使是投保一切险的货物,也常常会发生一切责任范围以外的其他损失,如交货不到、拒收、战争危险等。为了使不同的货物获得不同的保障,可以在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另加保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在一切险的基础上加保特殊附加险。目前《中国保险条款》中的附加险有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两种。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一般附加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Non-delivery,T.P.N.D.)、淡水雨淋险(Fresh and/or Rain Water Damage Risks)、渗漏险(Risk of Leakage)、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 in Weight)、钩损险(Hook Damage)、污染险(Risk of Contamination)、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ing or Breakage)、串味险(Risk of Odour)、受潮受热险(Damage caused by Sweating and/or Heating)、包装破裂险(Loss and/or Damage caused by Breakage of Packing)及锈损险(Risk of Rusting)。

特殊附加险包括战争险(War Risk)、罢工险(Strike Risk)、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y Risk)、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舱面险(On Deck Risk)、拒收险(Rejection Risk)和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Risk)等。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按照目前国际上对保险责任起讫的惯例,采用“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所谓“仓至仓条款”,就保险期限而言,指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至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到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但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离海轮后,保险责任以60天为限。上述保险期限,适用于除战争险以外的各种险别。至于战争险,则实行只负水面危险(Water Borne)的原则,即从货物装上海轮或驳船时开始至卸离海轮或驳船时为止;如果不卸,则以货物到达目的港当日午夜起15天为限。

2.英国伦敦保险协会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是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保险机构,其货物保险条款在国际上广为采用。在1982年以前,其保险条款,无论是名称、责任范围,还是其他方面,都与上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条款基本相同。但从1982年1月1日起,该协会开始采用新的保险条款,从名称到内容都有所改变,原来的三种基本险——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已为ICC(C)险、ICC (B)险和ICC(A)险所取代,而对其责任范围,也进行了一些修改,比原来的险别更为清晰、明确。

按照新的协会货物条款的规定,以下是三种基本险的责任范围。

(1)ICC(A)险  它基本上与原来的一切险相同,但在表述上采用“除外责任”的提法,即除不适航、不适货、战争、罢工外,对其他一切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都予以承保。

(2)ICC(B)险  它承保由于所列举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以及共同海损牺牲,抛货或浪击落海,海水、潮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储存处所造成的损失。原来属于平安险责任范围的货物在船舶或驳船装卸时落海或跌落所造成任何整件的全损,也包括在(B)险之内。

(3)ICC(C)险 它只承保由于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以及抛货和共同海损牺牲。

综上所述,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可因保险公司的不同而不同,即使是同一个保险公司,其承保的责任范围也会因险别的不同而有很大的差别。所以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的保险条款时,必须首先明确保险公司的名称,然后才商定适当的险别和是否加保附加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