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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时间和地点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22

​对检验时间和地点如何确定,实际上关系到在何时、何地确定卖方交货的品质和数量。由于国际间买卖的货物一般都要经过较长时间的运输,有的还要在中途经过转运,商品的品质和数量难免发生变化,货损、货差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对检验时间和地点如何确定,实际上关系到在何时、何地确定卖方交货的品质和数量。由于国际间买卖的货物一般都要经过较长时间的运输,有的还要在中途经过转运,商品的品质和数量难免发生变化,货损、货差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因此,如何规定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关系到双方的切身利益,是双方在商定检验条款时的一个核心问题。

根据当前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及我国对外贸易实践,有关检验时间和地点的选择,基本上有三种做法。

1.在出口国检验

这种做法可分为两种:在产地或工厂检验、装运时或装运之前在装运港(地)检验。(1)在产地或工厂检验 在货物离开产地或工厂之前,由出口国工厂的检验人员会同买方验收人员对货物进行检验。卖方承担货物离厂前的责任。在运输途中出现的品质、数量等方面的风险由买方负责。

(2)装运时或装运之前在装运港(地)检验 以离岸品质、重量(或数量)为准,由买卖双方所约定的商检机构对货物在装运港(地)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作为日后交货时对品质、重量(或数量)等的依据。买方在收到货物时,复验后发现问题,已无权提出拒收、异议或赔偿。

2.在进口国检验

这种做法也可分为两种:在目的港(地)卸货后检验,在买方营业场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1)在目的港(地)卸货后检验 这种检验以到岸品质、重量(或数量)为准。一般规定,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卸货后的一定时间内,由买卖双方约定的商检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作为交付货物的品质、重量(或数量)等的依据,若交付的货物与合同规定的商品品质、重量(或数量)等不符,又是卖方责任,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负责解决。

(2)在买方营业场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将检验的时间地点延伸或推迟到货物运抵至买方的营业场所或最终用户的所在地后,在一定时间内由双方约定的商检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作为交付货物的品质、重量(或数量)等的依据。若商品品质等与合同规定不符,又是卖方原因,则卖方应予负责。这种做法主要适用于一些需要安装调试或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器设备或在口岸检验难以复原、影响运输的商品。

3.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复验

按此做法,货物在出口国装运前由双方约定的商检机构进行检验,但检验证书并不是最后依据,而是作为卖方在向银行议付货款时提交的一种单据。货物到达目的港(地)卸货后,买方还有复验权,也就是说,虽然货物在装运前必须经检验机构检验,但在进口国经双方约定的商检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复验后,若商品品质、重量(或数量)等不符合同规定,仍是卖方责任时,买方可在一定时间内凭检验机构的复验证书向卖方提出拒收、异议或赔偿。

上述三种做法,第一种做法,是以出口国检验为准,对卖方有利;第二种做法,是以进口国检验为准,则对买方有利;第三种做法,是买卖双方都比较能接受的,是较为公平合理的一种检验方法,它既承认在出口国检验的检验证书是有效文件,作为交接货物或结算的凭证,又给了买方对商品的品质、重量(或数量)等在进口国的复验权,使商品的要求符合合同规定。因此,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复验这种做法已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