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检验
发布时间:2024-11-22
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与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上述各项的组合。
法定检验的商品到货后,收货人必须向卸货口岸或者到达站的商检机构办理登记。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已接受登记”的印章。海关凭商家报关单盖的印章验放。
对外贸易合同或者运输合同约定进口商品检验地点的,在约定的地点检验;未约定检验地点的,在卸货口岸、到达站或者商检机构指定的地点检验。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以及卸货时发现残损或者数量、质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或者到达站检验。需要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产品以及在口岸开件检验后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可以在收货人所在地检验。
法定检验的岀口商品,发货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的单证向商检机构报检。商检机构对已报检的出口商品,应当在不延误装运出口的期限内检验完毕。检验合格的,按照规定签发检验证书、放行单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商检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出口商品,可以在生产、经营单位检验的基础上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査检验。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发货人应当在检验证书或者放行单签发之日起60天内出口;逾期出口的,必须重新报检。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和集装箱,承运个人或者装箱单位必须在装货前申请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装运。
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责任如下:
(1)违反商检法律、行政法规,须经国家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商检法律、行政法规,未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擅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进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进岀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伪造、编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证单、印章、标志、封识和质量认证标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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