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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货物通关的基本程序

发布时间:2024-11-22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具有三大特性,即“经海关批准”、“是监管货物”、“应复运出境”。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具有三大特性,即“经海关批准”、“是监管货物”、“应复运出境”。按照海关监管的形式可以分为三大类,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仓储保税货物、区域保税货物。其报关程序如下:

(1)备案申请保税

1)经国家批准的保税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从境外运入区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已经整体批准保税,备案阶段与报关阶段合并。

2)经海关批准的保税仓库,在货物进境入库之前,海关根据核定的保税仓库存放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对报关入库货物的品种、数量、金额进行审核,并对入库货物进行核注登记。

3)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保税工厂、保税集团,进口料件之前都必须进入备案申请保税阶段。其具体环节为企业申请备案、海关审核准予保税、设立或不设立银行台账、海关建立电子《登记手册》或核发纸质《登记手册》。

(2)所有经海关批准保税的货物,包括区域保税货物、仓储保税货物和加工贸易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的货物,在进出境时都必须和其他货物一样进入报关阶段,但是保税货物暂缓纳税,不进入纳税环节。

(3)报核申请结案

其具体环节是企业报核、海关受理、实施核销、结关销案。

所有经海关批准保税的货物,包括区域保税货物、仓储保税货物和加工贸易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的货物,都必须按规定由保税货物的经营人向主管海关报核,海关受理报核后进行核销,核销后视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结关销案。

1)区域保税货物没有规定具体的保税期限,所以最终的结案应当以进行货物最终全部出境或出区办结海关手续为结案的标志。本期核销该批保税货物没有全部出境或出区办结海关手续的,不能结案,结转到下期继续监管,直到能够结案。

2)仓储保税货物应当以该货物在规定的保税期限内全部出境或出库办结海关手续为结案的标志,每月报核一次。本期核销该批保税货物没有全部出境或出库办结海关手续的,不能结案,结转到下期继续监管,直到能够结案或者到期变卖处理。

3)加工贸易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的货物应当以该加工贸易项下产品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岀口或者部分出口,不出口部分全部得到合法处理为结案的标志。海关受理报核后,在规定的核销期限内实施核销,对不设立台账的,予以结案;对设立台账的,应当到银行撤销台账,然后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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