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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经营人民事责任的确定

发布时间:2024-11-22

在物流服务中,物流经营人民事责任的确定需要遵循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的一般规定,但在具体确认其民事责任时,尚需根据其所处的具体法律关系加以判断。物流服务的广泛性,决定了物流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因而,对其责任的确认不能一概而论。

在物流服务中,物流经营人民事责任的确定需要遵循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的一般规定,但在具体确认其民事责任时,尚需根据其所处的具体法律关系加以判断。物流服务的广泛性,决定了物流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因而,对其责任的确认不能一概而论。

(1)物流经营人与物流需求者签订物流合同的。此时,物流经营人与物流需求者处于物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按照物流合同的约定相互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违反合同的即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物流合同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对违约责任的认定应适用合同总则的一般规定,即应当以严格责任来认定物流服务提供者的违约责任。在物流业务实践中,目前大多数物流合同实行的是“严格责任制”,即物流服务提供者从货物接收到货物交付最终客户手中为止,整个过程无论何时、何地,也无论是否处于其实际控制之下,无论是其自身过错还是分包方人的过错,只要发生货物灭失或损坏,均先由物流经营人依据物流合同对物流服务需求者承担责任。

(2)物流服务经营人将物流合同再行分包的。通常,物流经营人通过与专业公司签订合同的方式将物流合同进行分包。常见的是物流经营人与运输业、仓储业或者装卸业、加工业等签订运输合同、仓储合同、装卸作业合同和加工合同,此时物流经营人分别处在不同的合同关系中,应根据《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对上述合同的特殊规定来具体确定物流经营人的责任。

物流经营人将合同分包后,具有双重的法律地位。一方面,面对物流需求方,物流经营人需承担所有的义务和全部的责任,而不论损坏是否由其造成;另一方面,面对实际履行某环节的专业公司,则根据具体的分包合同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由于物流经营人所处的上述两类合同关系的责任归责原则并不完全相同,赔偿范围也有所差异,因而,物流经营人向物流需求者承担了严格责任后,再向实际履行的分包方追偿,这无疑加重了他们的经营风险。对此,物流经营人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如通过保险的方式,减少和避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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