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主企业物流活动对外委托的方式
发布时间:2024-11-22
基于实际需要,货主企业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之间的关系既可能是委托代理关系,也可能是当事人关系,或者是二者兼而有之。相应的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在物流法律关系的延续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以下三种身份,同时会履行不同的作业义务。
(1)纯代理人身份
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与物流服务需求企业之间的物流合同约定,在完成物流作业的过程中,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作为物流服务需求企业的代理人与物流作业实际履行企业订立物流作业合同时,物流作业合同中的当事人是物流服务需求企业与物流作业实际履行企业,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不与物流作业实际履行企业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其只因原物流合同对物流服务需求企业承担代理人的责任。
(2)纯当事人身份
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与物流服务需求企业之间订立物流主合同,约定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可以釆用自己履行或分包作业的方式来完成物流全部作业;而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又与物流作业实际履行企业订立全部或部分物流分合同,由物流作业实际履行企业完成部分或全部物流作业。此时,物流服务需求企业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之间依物流主合同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与物流作业实际履行企业之间则依物流分合同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物流作业实际履行企业与物流服务需求企业则不直接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假设在一个物流作业过程中,第三方物流公司与承运人订立了货物运输合同,在承运人责任期间货物发生毁损,此时先由第三方物流公司依据物流主合同对货主进行赔偿,然后其再依物流分合同对直接负有责任的承运人追偿。
(3)混合身份(代理人+当事人)
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与物流服务需求企业在物流合同约定部分物流作业由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来完成,部分作业由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代理物流服务需求企业与第三人,即实际履行企业订立物流合同来完成时,在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作业过程中,其与物流服务需求企业之间存在合同义务关系。在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只是作为代理人与实际履行企业订立物流合同的完成物流部分作业的期间,其与物流服务需求方、物流作业实际履行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就如前面(1)所述。
在现代物流服务中,第三方物流经营人通常是以当事人身份与货主签订一揽子协议,而以代理人身份出现的情况并不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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