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公约
发布时间:2024-11-21
开展国际航空运输业务,会涉及领空主权、国家关系、航空法律、运价、航线权、航班等问题,需要通过国际性民航组织来协调。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各国政府考虑到本国安全和利益,对其领土之上的空间提出了主权要求。1919年10月通过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又称《巴黎公约》)确立了领空主权原
则。1944年12月在美国芝加哥修订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又称《芝加哥公约》)中,进一步明确了领空主权的原则。该公约认为,国家领空主权是“缔约各国承认每一个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性的主权”。
为保护本国的安全和利益,对于建立空中交通秩序、保障航行和旅客安全的呼声曰益高涨。在世界各国政府的共向努力下,先后通过了一系列国际性航空公约,具有重大影响的有:
《巴黎公约》,第一次确立了领空主权原则,规定了无害通过领空的权利和限制以及国际航线的规则和条件,并对航空器的分类、国籍登记、适航性、出入境、机组人员执照以及禁运物品等做了具体的规定。
《哈瓦那公约》J928年2月在古巴哈瓦那通过,就国际性航空运输和造成的地面损害赔偿问题达成共识,做出了明确规定。
《华沙公约》,1929年10月通过,对航空运输凭证和管辖权等做出了规定^
《芝加哥公约》,于1947年开始执行,对国家领空主权和保证国际航行安全等做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对航行技术、行政管理、运输经营等国际性问题做了详细阐述。它已成为一部被广泛接受的航空法典。
《日内瓦公约》,1948年6月在瑞士日内瓦通过,全称《关于国际承认航空器权利的公约》,规定了航空器的拥有权、转让权、租赁权、抵押权、典当权等。
《东京公约》,1963年9月在日本东京签订,全称《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为制止航空器内的犯罪行为制定了国际性的制裁依据。
《海牙公约》,1970年12月在海牙通过,全称《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就共同打击劫机犯罪活动达成协议。
《蒙特利尔公约》,197〗年9月在加拿大蒙特利尔通过,全称《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对共同制止和打击危害航空运输和旅客安全的非法行为制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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