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实施主体与需求提出主体分离模式
发布时间:2024-11-22
在这种模式下,需用单位不再负责实施采购功能,而是聚焦于两项责任:一是提报物资需求计划,对需求计划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及标准化程度等负责;二是对采购部门供货的技术符合性、经济合理性和需求满足程度等进行验收考核。
采购部门则与需用单位相互分离,负责独立完成采购供应职能:一是寻源采购,提供满足需用单位技术经济要求的物资;二是对需用单位的需求计划准确性和及时性等进行考核。
采购部门与需用单位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另一方面是互为考核与被考核的关系。
这种采购实施主体和需求提出主体规范分开的模式,体现了专业化的思想和成本效益的理念。在这种模式下,企业可以集中使用资金,可以进行批量采购,可以统一储备、统一调度使用库存物资,可以享受到良好的售后服务。此模式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可以集合企业内部不同需用单位的物资需求,形成订货批量,由企业采购部门统一平衡利库、统一对外采购,从而显著降低采购成本、减少库存积压。
二是可以把企业物资采购方面的专业人才资源集中到采购部门,专门从事研究供应市场、管理供应商、进行成本构成分析等物资供应的核心管理职能,从而形成专业化采购优势,进而更好地满足生产建设的物资需求。
三是需用单位可以集中精力研究物资需求规律,提高需求计划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提高需求标准化程度。
四是从制度建设层面,建立起采购方与需求方之间的监督制衡机制,实现需求方与采购方在相互支持配合的同时又相互监督制衡,从机制上防范重大风险发生。
但是,这种需求提出主体与采购实施主体完全分离模式,也存在明显的缺陷:需求方往往过于偏重于技术因素,而采购方过于偏重经济因素,技术因素和经济因素容易脱节,需求方和采购方有可能在两条轨道上运行,造成采购供应链运行不畅。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需求方不了解供应市场,提出的需求可能具有先天性缺陷。
第一,由于不了解物资的市场价格情况,需求计划提出的物资成本过高。第二,由于不了解物资的合理制造周期,需求提出后留给采购部门的时间过短。第三,由于不了解实际可供应资源情况,所提出的物资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被淘汰不再生产,或根据现用物资的技术规格提出需求,形成事实上的指定采购。
二是采购方可能不完全了解需求方提出技术参数的实际内涵,机械地传递给供应商;供应商也可能只从字面上来理解需求方的意图,提出的产品设计方案可能会出现误差。
三是一般情况下采购部门缺乏深入了解技术的专业人员,在合同签订前的寻源、比质比价、谈判阶段,往往需要进行技术、性能、生产工艺等的比较分析,仅依靠采购部门的力量难以进行综合权衡,难以实现物资性能价格比最优和全生命周期总成本最低的目标;在合同执行阶段,采购方在质量控制、图纸交付等方面缺乏技术支持,过程控制难以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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