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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造成交通事故的,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4-05-16

获得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造成交通事故的,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获得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造成交通事故的,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答: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占用者通常不成为民事赔偿主体,只有在占用者未履行防护义务的情况下,才因其不作为行为成为民事赔偿主体。《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5条明确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为,道路合法占用者在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时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及时履行设置或者变更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义务,由于其过错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应作为民事赔偿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