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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单据的内容

发布时间:2024-11-21

多式联运单据的内容

根据我国“多式联运规则”,多式联运单据一般包括:

(1)货物名称、种类、件数、重量、尺寸、外表状况、包装形式;

(2)集装箱箱号、箱型、数量、封志号;

(3)危险货物、冷冻货物等特种货物应载明其特性、注意事项;

(4)多式联运经营人名称和主营业所;

(5)托运人名称;

(6)多式联运单据表明的收货人;

(7)接受货物的日期、地点;

(8)交付货物的地点和约定的日期;

(9)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及单据的签发日期、地点;

(10)交接方式、运费的交付、约定的运达期限、货物中转地点;

(11)在不违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方同意列人的其他事项。

多式联运单据缺少一项或数项,并不影响该单据作为多式联运单据的法律效力,但是应当能证明具有“多式联运规则”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