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进口物货在运抵目的地后,如果发现货物受损,应如何办理提赔手续?
发布时间:2024-11-21
我国进口物货在运抵目的地后,如果发现货物受损,应如何办理提赔手续?
我国进口物货在运抵目的地后,如果发现货物受损,应如何办理提赔手续?
我国进口货物在运抵目的地后,如果发现货物有缺损的清况,收货人应即通知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的代理机构并申请联合检验。在联检之前,应尽可能保留现场,保存受损货物的原有状态。
收货人与保险人对进口货物的联合检验,一般是在保险责任终止地进行。如保险责任在进口口岸终止,就应在该口岸申清联检,确定损失捏度,凭联检报告向该口岸保险公司办理索赔。如保险责任需转运到内地之后终止,则只要保险货物外包装没有损坏迹象,可以不在进口口岸检验;如外包装损)T、严重,就应在进口口岸办理联合检验,由保险人签发保险货物残存单,并将该单随同货物转运至内地收货人,作为内地联合检验的参考。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根据被保险货物的检验结果,签署“进口货物残损联合检验报告”,收货人凭此FP可向保险人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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