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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的概念

发布时间:2024-11-21

多式联运:由两种及以上的交通工具相互衔接、转运而共同完成的运输过程,统称为复合运输,我国习惯上称之为多式联运。

多式联运:由两种及以上的交通工具相互衔接、转运而共同完成的运输过程,统称为复合运输,我国习惯上称之为多式联运。《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对国际多式联运所下的定义是:按照多式联运合同,已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有多式联运经营人把货物从一国境内接运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而中国海商法对于国内多式联运的规定是,必须有种方式是海运。

多式联运的特征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托运人签订的一个运输合同统一组织全程运输,实行运输全程一次托运、一单到底、一次收费、统一理赔和全程负责。它是一种以方便托运人和货主为目的先进的货物运输组织形式。多式联运通常是以集装箱为运输单元,将不同的运输方式有机地组合在一起,构成连续的、综合性的一体化货物运输。通过二次托运、一次计费、一份单证、一次保险,由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共同完成货物的全程运输,即将货物的全程运输作为一个完整的单一运输过程来安排,与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在组织管理上有很大的不同,尤其是国际多式联运。

构成多式联运的基本条件有以下几项。

(1)必须要有一个多式联运合同。该运输合同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责任与豁免的合同关系和运输性质的确定,也是区别多式联运与一般的多种货物运输方式互相联结完成同一货物运输的主要依据。

(2)必须使用一份全程多式联运单证。该单证应满足不同运输方式的需要,并按单一运费率计收全程运费。

(3)必须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进行的连续运输。

(4)货物在运输全程的责任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该多式联运经营人不仅是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也是多式联运单证的签发人。当然,在多式联运经营人履行多式联运合同所规定的运输责任的同时,可将全部或部分运输委托他人(分承运人)完成,并订立分运合同。但分运合同的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

(5)国际多式联运,还必须是通过两个国家以上的国际间的货物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