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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条件与转关手续

发布时间:2024-05-01

转关条件与转关手续

转关条件与转关手续

1.转关条件

进境货物经申请人向进境地海关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海关核准方可办理转关运输。

(1)指运地设有海关机构的,或虽未设海关机构,但分管海关同意办理转关运输,即收货人所在地必须设有海关机构,或邻近地区设有分管该地区的海关机构。

(2)运载转关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和装备具备密封装置和加封条件(超高、超长及无法封入运输装置的除外)。海关规定,转关货物采用汽车运输时,必须使用封闭式的货柜车,由进境地海关加封,指运地海关启封。

(3)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企业是经海关核准的运输企业。一般运输企业,尤其是个体运输者,即使拥有货柜车,也不能办理转关运输。

不具备上述条件,但有特殊情况的,经海关核准,也可以办理转关运输。

办理转关运输还应遵守海关的其他有关规定,如转关货物必须存放在海关同意的仓库、场所,并按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转关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改装、调换、提取、交付;对海关加封的运输工具和货物,应当保持海关封志完整,不能擅自开启,必须负责将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完整、及时地交指运地海关,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进口手续。

2.转关手续

转关货物无论采用飞机运输、汽车运输、火车运输,转关申请人(或货运代理)均须首先向指运地海关申请“同意接收XX运单项下进口货物转关运输至指运地”的关封。

办理进口货物转关运输手续时,应向进境地海关递交:

(1)指运地海关同意转关运输的关封;

(2)“转关运输申报单”;

(3)国际段空运单、发票。

进境地海关审核货运单证同意转关运输后:

(1)将货物运单号和指运地的地区代号输入电脑进行核销,并将部分单证留存;

(2)将运单、发票、转关货物准单各一份装入关封内,填妥关封号加盖验讫章;

(3)在运单正本上加盖放行章;

(4)在海关配发给各代理公司的转关登记簿上登记,待以后收回回执核销;

(5)采用汽车转关运输时,需在海关颁发的货运代理监管运输车辆的“栽运海关监督货物车辆登记簿”上登记、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