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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有关规章

发布时间:2024-11-21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有关规章

1.《国家铁路货物运送公约》(即《国际货约》)

1890年,欧洲各国在瑞士首都伯尔尼举行的各国铁路代表大会上,制定了《国际铁路货物运送规则》,即所谓的《伯尔尼公约》,并自1893年1月起实行,后经多次修订。1934年在伯尔尼会议上重新修订,改称为《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并于1938年10月10日生效,至今仍在使用。参加《国际货约》的国家目前有32个。

2.《国际铁路货物眹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

1951年11月1日原苏联、阿尔及利亚和已参加《国际货约》的原民主德国、保加利亚、匈牙利、罗马尼亚、波兰、捷克签订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1954年1月中国参加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随后朝鲜、蒙古、越南也加入进来。1991年苏东政局发生巨大变化以后,《国际货协》也宣告解散,但铁路联运业务尚未有重大的改变。参加《国际货协》的国家目前有12个。

这是一个参加国家铁路联运协定的各国铁路,以及发、收货人办理货物国际联运时,必须遵守的基本文件。《国际货协》规定了货物运送条件、运送组织、运送费用计算核收办法,以及铁路与发、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等。

3.《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统一过境运价规则》(简称《统一货价》)

它规定了过境参加国际货协的铁路时办理货物运送手续、过境运送费和杂费计算、过境铁路里程表、货物品名分等、分类表,以及货物运费计算表等。

4.《过境铁路协定》

《过境铁路协定》系由两个相邻国家铁路签订,规定办理联运货物交接的国境站;车站以及货物交接的条件和办法;交接列车和机车运行办法;服务方法等具体问题。

根据《过境铁路协定》的规定,两相邻国家铁路需要定期召开过境铁路会议,对执行协定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协商,签订过境铁路会议协定书。我国与苏联、蒙古、朝鲜、越南各铁路均分别签订有国际铁路协定和议定书。

为了便于执行上述国际货物联运规章,铁道部结合我国铁路办理货物联运的实际,编印了《国际铁路货物路联运办法》(简称《联运办法》),将上述联运规章简化并作了补充规定,以供我国铁路各发、收到站和有关单位办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之用。

此外,在办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时,凡上述国际铁路联运规章和补充办法未规定的事项.均适用国内规章;都有规定时,适用国际联运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