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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可保利益须具备哪些要件?

发布时间:2024-04-25

构成可保利益须具备哪些要件?

并非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任何利害关系都可以投保,获得保险保障,作为保险合同客体的可保利益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是可以主张的利益,而不应是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得的。如果是属于违法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如海上走私,或是属于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产生的利益,都不可能作为可保利益而订立保险合同,即使订立了,也属无效。

(2)可保利益必须是一种确定的,可实现的利益。所谓确定的利益包括两种:一种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已经确定,另一种是投保人在合同成立时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尚未确定,但在保险事故犮生前或发生时能够确定。

(3)可保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的经济利益。

保险这种补偿手段是用集中起来的保险基金对被保险人

遭受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而不是恢复原样或物质补偿。因此,可保利益必须是在经济上有价值。可以用货币来计算的利益。聘书、借据,信物及纪念品对持有人均有一定的利

益,但却无法以货币来表示其价值,所以不能构成可保利益,不具可保性。人身保险中的人身价值当然是无法确定的,但被保险人的生病、伤残、死亡会使其本人或其受益人在经济上受损失,因此可以成为可保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