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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航空货物运输期间?

发布时间:2024-05-04

航空运输期间是指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期间,自托运人实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起至承运人实际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时为止的全部期间,对于退运的货物至货物交还给原托运人时为止的期间,即只要承运人实际上保管货物和控制货物,货物就属于在承运人的掌管下期间。

在这期间,尽管货物可能在承运人的代理人的掌管之下(如代理人代理收运货物、代理保管货物、代理交付货物、代理将货物装上或者卸下飞机等),都视为货物是在承运人的掌管之下的期间;在这段期间内,承运人应当对货物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承担责任。货物送交检验检疫机构或者海关检查期间,也视为货物在承运人的掌管期间。

“航空运输期间,不包括机场外履行的任何陆路、海上或者内水运输过程。但是,此种运输是在履行航空运输合同时为了装载、交付或者转运而办理的,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所发生的任何损失推定为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事件造成的损失。”例如,航空货运单的始发地为杭州、目的地为东京,承运人使用了卡车将货物送至上海,装上上海至东京的航班,杭州至上海的卡车运输是为了履行航空运输合同而装载,因而它也是航空运输期间。在世界各地这种为了履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而装载、交付或者转运的地面的接送运输已经十分普遍。

《蒙特利尔公约》第十八条第四款还规定:“承运人未经托运人同意,以其他运输方式代替当事人各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航空运输方式的全部或者部分运输的,此项以其他方式履行的运输视为在航空运输期间。”航空公司的航空货运单正本正面上也印有与上述规定相同的声明。

承运人将收货人的货物从仓库中搬了出来放在仓库的货物交付区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收货人核对了每一件货物的识别标签、货物上的收货人名称、货物上的唛头、货物品名、包装和清点了件数,确认货物与航空货物单上所列的一致,并在“货物交付收据”(DeliveryReceipt)上签收后,将货物搬出了承运人的仓库货物交付区,这个程序的完成,证明了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了收货人,它已经不掌管该货物,因此货物已经不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在这以后,承运人的工170作人员应收货人的要求帮助将货物装上卡车时损坏了,这种货物的损坏的责任,不适用于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而应当适用于当地的有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