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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费用到付的航空货运单货物的最终无法交付或者上缴海关,如何收回到付的运费和其他费用?

发布时间:2024-11-20

运输费用到付的航空货运单货物的最终无法交付或者上缴海关,如何收回到付的运费和其他费用?

对于“无法交付货物”,必须向发行航空货运单的承运人发出“无法交付货物通知单”(可用电报的方式发出)。

国际航协规定对于费用到付航空货运单的最终无法交付货物(包括上缴海关货物),交付货物的航空公司必须自第一次“无法交付货物通知单”发出之日4个月内开账单向发行航空货运单的航空公司收回航空货运单上所列的到付运费和其他费用。根据该条规定,许多航空公司规定自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无人提取的运输费用到付货物,自货物运抵目的地之日起60日内就填开“货物费用更正通知单”(见表12-2)将费用到付改为预付向发行航空货运单的航空公司收回航空货运单上所列的到付运费和其他费用以及货物在目的地产生的仓储费等。必要时,向发行航空货运单的航空公司发出费用到付改预付的电报通知。

这种费用结算的调整是强制性的,因为交付货物的航空公司已经被有关航空公司按照航空货运单上所列费用到付的付款方式通过国际航协费用清算所或者其他方式收取了到付的运费和其他费用。

货运部门应当将“无法交付货物通知单”和“货犄费用更正通知单”等材料报送本公司财务结算部门。

调整结算的凭证是首次发出的“无法交付货物通知单”、“货物费用更正通知单”和原航空货运单结算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