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资讯

对于“无法交付货物'如果托运人无答复意见,承运人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4-11-20

对于“无法交付货物'如果托运人无答复意见,承运人如何处理?

(1)承运人自第一次“未交付货物通知托运人单”或者其他方式的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没有收到托运人的处理意见的,可以一批或者分批公开或者不公开变卖货物或毁弃货物(见国际航协《货物运输条件》第8条第8.4款8.4.1项和TACTRules第2章第2款第2.8.1项,该条款已被承运人采纳并编人到自己的《货物运输条件》中去)。

变卖或者毁弃货物必须遵守所在国(地区)适用的法律和规定。只有得到海关的批准后承运人才可以进行变卖或者毁弃。

在变卖或者毁弃货物之前,承运人应当通知航空货运单上所写的托运人(可以通过始发地货物收运处通知托运人)。

不论在货物目的地或者退回的地点,对于货物的变卖,承运人均可以使用变卖所得收人支付运输费用、仓储费、仓库使用费、地面运输费以及变卖的所需的费用等,如有多余的,按照托运人的要求退给托运人。但是,变卖并不免除托运人支付上述费用差额的责任。

如果货物退回原始发地,承运人通知了托运人货物到达后,如果托运人在货物到达之日起15日之内拒绝提取货物或者未付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公开或者不公开变卖货物。在变卖货物之前,承运人应当提前10天通知托运人(见国际航协《货物运输条件》第8条第8.4款8.4.2项和TACTRules第2章第2.8节第2.8.1项,该条款已被承运人采纳并编入到自己的《货物运输条件》中去)。

变卖所得收人支付上述款项后,如有多余的,托运人没有要求退回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但是,变卖并不免除托运人支付上述费用差额的责任。

(2)根据国际航协《货物运输条件》第8条第8.5款第8.5.1项和第8.5.2项和TACTRules第2章第2.8节第18.2项规定,鲜活易腐货物在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延误,在货物的交付地点未被提取或者拒绝提取,或者因其他原因存在腐烂变质的可能时,承运人可以立即采取适当的步骤来保护自己和其他当事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销毁或者毁弃全部或者其中任何部分货物。承运人与托运人联系的为获得处置货物的指示所发生的通信费用,应当由托运人承担;承运人对全部货物或者其中的任何部分加以保存,风险及仓储的费用应当由托运人承担;或者可以不经事先通知,对货物或者其中的任何部分公开或者不公开进行变卖。

对货物的变卖不论发生在货物的目的地还是货物被退回的地点,承运人均有权用变卖的所得收人来支付自己和其他承运人所有费用、预付款和其他费用支出以及变卖发生的费用,如有任何余额按照托运人的指示处理。但是,对货物的变卖不得免除托运人和/或货主支付差额的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