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资讯

物流责任保险附加险

发布时间:2024-05-13

附加险是相对于主险而言的,是指附加在主合同下的附加合同。附加险不可以单独投保,欲投保附加险则须先购主险。

附加险是相对于主险而言的,是指附加在主合同下的附加合同。附加险不可以单独投保,欲投保附加险则须先购主险。一般来说,附加险与主险相比,保费较为低廉,与主险相配合,能够为被保险人提供更多的保障和选择。


与《条款》相配套的主要附加险有以下几种:


一、 附加盗窃责任保险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交纳相应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盗窃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条款与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物流责任保险条款为准。


此附加险因《条款》第7条的“物流货物因遭受盗窃造成的损失为除外责任”而设。物流企业在为客户提供运输、储存、装卸搬运过程中,可能会因为有人盗窃物流货物,则由物流企业向其客户赔偿损失。从法律上讲,物流企业是代盗窃人受过,可以向盗窃人追偿,但是很多时候根本找不到他们。因此,附加盗窃责任险就显得十分必要。另外,盗窃带来的损失不仅包括因为盗窃致使物流货物丢失的损失,也包括因为盗窃致使物流货物损坏的损失。


二、附加提货不着责任保险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交纳相应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运输过程中提货不着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条款所称提货不着是指在物流运输过程中物流货物不明原因地失踪。

本条款与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物流责任保险条款为准。


附加提货不着责任保险,是针对《条款》第7条将物流货物不明原因的失踪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而设立的附加险。通过投保附加提货不着责任险,物流公司可以将在物流运输过程中物流货物不明原因失踪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


三、附加错发错运费用损失保险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交纳相应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的雇员的过失或信息系统故障导致信息处理错误造成物流货物发错目的地,对于被保险人因此重新运输该物流货物所增加的合理的、必要的运输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10%;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的10%。


本条款与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物流责任保险条款为准。


这个附加险主要是针对信息处理环节出现失误造成物流企业承担赔偿责任而设立的。物流企业在经营业务过程中,由于其工作人员的过失或者信息系统故障导致信息处理错误造成物流货物发错目的地的情况时有发生。出现这种情况,要重新运输必然会增加运输费用,通过投保该附加险,保险公司将负责赔偿所增加的合理的、必要的运输费用。

不过,对于该项赔偿有最高限额,即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10%,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的10%。


四、附加冷藏货物责任保险


附加冷藏货物责任保险所承保的是,物流过程中由于冷藏机器或隔温设备损坏并连续停止工作达24小时以上,而致物流货物解冻融化后腐烂,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如果物流企业业务中经常要涉及冷冻货物,可以考虑这个附加险。


五、附加流通加工、包装责任保险


1)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期间或保险单中列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承保区域范围内对物流货物进行流通加工、包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物流货物的第三者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物流货物本身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退换、召回或修理物流产品所发生的费用。

(2)物流货物造成飞行物或船舶的损害。

(3)物流货物造成的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4)被保险人的任何合同责任,但即使没有该合同,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3)责任限额

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相应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对于每人人身伤亡,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相应的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相应的累计责任限额。


4)保险费

保险人以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预计流通加工、包装物流货物的营业收入为基础计收预付保险费。

保险合同期满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申报的实际流通加工、包装物流货物的营业收入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高于预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部分;实际保险费低于预付保险费的,保险人退还其差额部分,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最低保险费。


5)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流通加工、包装的同一批物流货物,由于相同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赔偿请求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视为附加流通加工、包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


本条款与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物流责任保险条款为准。


从以上5条可以看出,附加流通加工、包装责任保险承保的不是在流通加工和包装过程中,物流货物损坏而导致的赔偿责任,而是物流货物经过流通加工和包装,对使用、消费或操作该物流货物的第三人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另外该项附加险的保险费是以保险期间内流通加工、包装物流货物的营业收入为基础收取的。


总的来说,附加险主要是针对特别事故的保险,物流企业在业务范围内有所涉及,都可以考虑投保附加险,相对于主险来说,附加险常常显得投入少同报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