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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责任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发布时间:2024-05-13

物流是由本来各自独立但又有某种联系的相关活动所形成的一体化过程,全部物流活动是在线路和结点进行的。物流线路有铁路线路、公路线路、海运线路、空运线路和管道线路。

物流是由本来各自独立但又有某种联系的相关活动所形成的一体化过程,全部物流活动是在线路和结点进行的。物流线路有铁路线路、公路线路、海运线路、空运线路和管道线路。物流结点按其功能有转运型结点,如铁路车站、水运码头等;储存型结点,如仓库、货栈等;流通型结点,如物流基地、配送中心等;以及综合型结点。物流结点将各个物流线路结成一个系统,使各个线路通过结点变得更为贯通而不是互不相干,因此,整个物流过程中的货物既有动态风险又有静态风险,既有自然风险又有政治社会风险。


物流综合保险要求将有关的主体所面临的风险用一揽子保险条款承保,这些主体主要包括物流服务需求者的货主和物流服务提供者。传统财产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的被保险人主要是货主,但是,物流服务提供者对货主和第三人承担的责任不在这些保险的责任范围内。为此,保险公司开发出物流责任保险的险种,对物流服务提供者承担的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在约定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但对货物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害不予赔偿。这样,物流保险基本上由两类保险组成,物流货物保险和责任保险。物流综合保险可以在这两类保险基础上开展。


物流责任保险是针对第三方物流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承担物流货物在运输、仓储及流通加工等过程中产生的风险,相比担负传统的单项物流功能企业所面临的风险要大。因此,第三方物流企业迫切需要能为其业务运营提供全面风险保障的制度。于是,物流责任保险应运而生。

物流责任保险是将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承担的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以及仓储、流通加工过程中保管人的责任等融合在一起,由保险人承保此物流业务经营过程中的综合责任的保险。货运险的承保对象是货物,而物流责任险的承保对象则是物流经营人的责任。一旦物流经营活动中造成第三人承保范围内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失,则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第三人赔偿款项,或在物流经营人赔偿给第三人后补偿给物流经营人。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经济,贸易、生产,经背等业务活动及日常生活中,可能因疏忍或过失造成其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报害,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湖对受害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果攻害人授保了相关责任险,则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在承保范围内依法律规定或均定可由保险人来承扭。


责任保险与其他保险业务相比,均基于大数法则等基本的保险原理面开展,其经营方式租原则也大政相似,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公众自我意识保护的加强,责任保险以其自身鲜明的特点在保险市场上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1》责任保险产生的基础。责任保险的基础是民事责任的广泛存在。随着社会生产为发展到一定阶段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民事责任法律制度也不断强化,因面对于保障民事责低风险的制度进一步完备键全,责任保险逐渐作方一种独立的保险业务。责任保险的投保人一般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随着全业商业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加重,通过保险方法转移风险,成为企业风险管理的基本方法之一。


(2)责任保险的标的。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由此可见,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险种。被保险人由于疏忽、过失等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或者虽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时,保险人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3)责任保险的补偿对象。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一般说来,责任保险直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时间接保障第三者的利益。一旦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害,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则由保险人来支付

被保险人应对第三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换言之,保险人的直接补偿对象是被保险人,间接补偿对象是第三人,保险人的赔款既可以直接支付给受害人,也可以在被保险人赔偿受害人后补偿给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