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船舶航次保险条款
发布时间:2024-11-17
在早期的海上货物运输中,船舶主要是投保船舶往返航次保险;而现在船舶大多投保船舶定期保险。为了满足少量航次保险的需要(例如旧船拆船,新船交船),制定了协会船舶航次保险条款(Institute Voyage Clause--Hulls)。与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相比,协会船舶航次保险条款增加了“航次变更条款”,删除了“延续条款”、“违反保证条款”和“终止条款”。除了“航行条款”的内容有所不同外,协会船舶航次保险条款与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内容完全相同。
1.航行条款
航行条款(Navigation)与协会船舶定期保险相比,本条删除了第3款的内容,无需被保险人告知被保险船舶旨在拆船或为拆船而出售。这是因为,船舶前往拆船地拆船是一项“重要情况”(Material Fact),被保险人有“告知义务”(Duty Of Disclosure),所以无需另行规定。
2.航程变更条款
航程变更条款(Change of Voyage)在绕航、航程改变或违反拖带或救助服务保证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仍有“续保”(held covered)的机会—-只需要做到知情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同意保险人提出的修改承保条件和增加的保险费,保险单即可继续延续。本条内容取代了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中的“延续条款”和“违反保证条款”,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对被保险人非常不利的规定。但是,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货物、位置或开航日期的保证条款时,不能通过续保来弥补。
值得注意的是,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关于航次保险的其他诸多对被保险人不利的规定并未改变,主要有:
(1)航程开始时被保险船舶默示保证船舶适航。
(2)在合理时间内开始所保航程是默示条件,否则保险人有权解约。
(3)在非保险单规定的出发港开始航程视作木保险从未开始生效。
(4)开往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港也视作本保险从未开始。
(5)未按保险单规定的顺序或地理顺序挂靠多个卸货港视为绕航。
(6)所保航次须合理速遣,不合理的迟延使保险人有权以此解除责任。

其他协会船舶保险条款
除了上述主要的船舶保险之外,船东还可以投保以下几种协会船舶保险条款:超额责任、扩展条件、机器损害的附加免赔额、运费保险、港口险。此外,还有一些船舶保险条款,游艇条款、建造中船舶风险以及双重价值条款与货运保险关系较小,本书不作讨论。
超额责任(Excess Liability)承保船价急速上升时船东需要自理的损失也急速上升的风险;扩展条款(Extended Conditions)在一般保险的基础上对船壳和机器保险扩大承保范围;机器损害的附加免赔额(Additional Deductible For Machinery Damage)是供保险人在承保老龄和机损赔付记录差的船舶时,酌情加贴在主条款上,免赔额比例由保险双方在订约时自行确定;运费保险(Freight Insurance)是对船东到付运费的风险保障;港口险(Port Risks)承保船舶在港口停泊时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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