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船舶战争险及罢工险定期保险条款
发布时间:2024-11-17
船舶战争险和罢工险最早起源与劳合社的“捕获和扣押不保”条款(Free of Captureand Seizure Clause,F.C.&.S.Clause)。1983年协会船舶战争险及罢工险定期保险条款采用列明风险的形式,承保战争险和罢工险,被保险人索赔时,需举证是承保风险造成损失。然而至今为止,战争险和罢工险承保风险的案例较少,尚待司法检验,目前阶段并无确定的权威解释。
1.承保风险
本条是关于承保风险(Peril Covered)的规定,其效力低于第4条除外条款(Exclusion),但证明适用除外条款的责任在保险人一方。除除外条款另有规定者外,保险人承保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船舶的灭失或损坏:
1)战争、内战、革命、造反、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任何交战方之间的敌对行为其中,战争(War)构成的基本条件并非宣战。战争指主权国家或事实上具有主权国家特征的政治实体之间动用武力,或进攻,或抵抗的行为。
内战(Civil War)与战争的区别在于,战争是国家或准国家之间的武装冲突,而内战是一个国家或准国家之内的武装冲突。
在判断某种国内骚乱的规模是否构成内战时,至少应考虑下述因素:
(1)参战者的数量。
(2)部队和民间伤亡的数量。
(3)所使用武器的数量和性质。
(4)所占据领土的相对规模。
(5)总体上平民受影响的程度。
(6)冲突持续的时间和程度。
(7)公共秩序和司法管理受妨碍的范围。
(8)公共服务和私人生活受干扰的程度。
(9)是否发生由于冲突导致人口流动。
(10)每一集团在其控制的领土上行使排他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的范围。
并不是上述因素皆须存在并达到相当大的程度,而是其中大部分因素存在而且有一定规模,否则不能构成内战。

革命(Revolution)、造反(Rebellion)、叛乱(Insurrection)三种风险的含义很接近。这三种风险的共同特征是国民有组织有武装地通过武力或武力威胁来达到推翻现政府的目的,明确以取代现政府为目标,使其区别于“暴动”(Riot)和“民变”(civilcommotions)。通常认为叛乱的程度要比造反和革命弱,造反和革命的区别在于是否成功。
由此引起的内乱(Civil Strife arising therefrom)是承保战争、内战、革命、造反或叛乱发生前、持续期间或发生后引起的民众骚动(civil disorder),其严重性至少已达到“民变”(civil commotions)的程度。
任何交战方之间的敌对行为(any Hostile Act by or against a Belligerent Power),只能发生在“战争”(war)和“内战(civil war)的范围内,并不是指比“叛乱”(insurrection)程度还弱的民众骚动。
2)捕获、扣押、扣留、拘禁或羁押以及这些行为所引起的后果或进行这些行为的企图捕获(capture)是指在战时被敌人或交战方实际占有。“捕获者”(captor)须为交战方,但被捕获的船舶可以是中立国家的船舶(neutral ship)。捕获是一种政府或准政府行为,故不包括恐怖分子、海盗或暴动者等进行的扣押。捕获意味着存在武力或武力威胁,但不要求实际使用或展示了武力。捕获并不总是意味着全损。
扣押(Seizure)是指强行控制整个船舶。与捕获相比,扣押的含义要广得多,可以是任何人(本船船长,船员除外)、任何团体或组织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武力或武力威胁强行占有船舶。扣押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非法的或滥用权力的结果。扣押的日的不必是取得对船舶的所有权,通常扣押不致导致实际全损,故一般被保险人只能向保险人索赔推定全损,而有委付的必要。
从诸多案例来看,扣留(Arrest)、拘禁(Restraint)和羁押(Detainment)三种承保风险实际上没有区别。这些风险的基本含义是通过法定程序(一般司法程序除外)或其他方式阻止了被保险船舶的正常使用或行动。与“扣押”(seizure)的区别在于,这三种风险不要求有得到保险船舶的所有权或进行控制的意图,而且可能是不存在任何武力或武力威胁。
这些行为所引起的后果与进行这些行为的企图(and the Consequences thereof orany Attempt Threat)并非两个独立的承保风险,而是与本款中前述承保风险“捕获”、“扣押”、“扣留”、“拘禁”和“羁押”相关联的风险,并未扩大这些承保风险的含义,但扩大了被保险人可索赔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如果没有“企图”一词,承保风险只有实际发生后,被保险人才能索赔。
3)被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被遗弃的战争武器
被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被遗弃的战争武器(Derelict Mines TorpedoesBombs or other Derelict Weapons of War).此条款表明在海上爆炸发生于非战区时,通常难以确定事故发生的过程、有关方的动机和原因。为了使战争险的承保范围更加全面,现行船东战争险条款明确承保战争武器以及被遗弃的战争武器。
4)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或民变的人员
罢工(strike)是指工人由于不满资方(不限于工资方面)而一致拒绝工作,包括因同情其他工人而罢工。罢工可能只涉及到一部分船舶或一部分港区,也不限于直接与船舶打交道的工人(如装卸工人)的罢工。
被迫停工工人(locked-out workmen),是指资方在工人表示不满、发生工潮时,为对工人施加压力而关闭工厂,拒绝上班挣钱的工人。
参加工潮的人(persons taking part in labour disturbance),是指工潮发生时,也参与骚动,但可能对引起工潮的原因并无切身利益的人。
构成暴动(Riot),依英国1986年《公共秩序法》(Public Order Act),现在应满足下述条件:
(1)至少有12个人一起在公共和私人场所非法使用“暴力”(Violence)或武力威胁;
(2)其行为表明有共同的不法目的(不限于政治目的)。
民变(Civil commotion)是介于暴动和叛乱(Rebellion)之间的有一定组织的和较大224规模的“骚乱”(Tumult),人命和/或财产因暴力而受到损害,或至少存在这种威胁。民变不是以推翻政府为日的,但存在诸如政见、宗教信仰、种族差异等主要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人只承保这些风险造成的“实际损失或损害”(Physical Loss OrDamage),船东无法索赔罢工工人等引起的间接损失。
5)任何恐怖分子或者恶意或出于政治动机而行为的人员
恐怖分子(Terrorist)应解释为任何为了某种目的或原因用暴力攻击人员或财产的人。船东在索赔时,不必要求清楚证明恐怖活动的目的或原因,更不限于政治目的。这也是恐怖分子作为一个独立的承保风险,区别于本款中另一个承保风险“恶意地或出于政治目的而行为的人”(Any Person Acting Maliciously or From a Political Motive)的地方。恶意(Maliciously)是指“憎意”(Spite)或“邪恶的意志”(lllwill)。政治动机(PoliticalMotive)一词尚无司法解释,拟订者的本意是从宽进行解释。
6)没收或征收
没收(Confiscation)在国际法中,是指一国扣押他国国家或他国人民的财产而予以占用,据为已有;没收是对运输军事禁运品,或试图向围攻或封锁地区运输供应品的惩罚。而征收(Expropriation),是指为公共目的强制剥夺物主的财产权,但予以补偿。没收或征收,作为承保风险与捕获、扣押很难区分,只不过前者有更多的“终局性”(Finality)的意思,而扣押可能只是暂时的。
没收或征收,作为承保风险,要特别注意与本条款第4条除外条款规定的除外风险“征购”(Requisition)或“征用”(Pre-emption)等相区别。简言之,作为除外风险的“征购”(Requisition),是指一国对其国民所有的船舶的征收或征用,而作为除外风险的“征用”(Pre-emption),是指交战方对在其领土或占领区内的中立国的船舶使用或毁坏的权利。
2.并入条款(Incorporation)
本条共有两部分。第一部分将1983年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The Institute TimeClauses-Hulls l/10/83)中的有关规定,尤其是与共同海损、救助、施救费用和索赔处理有关的条款(第14条至第20条),并入到本条款中。在碰撞责任方面,本条款的承保范围是四分之四,比“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承保的四分之三碰撞责任要宽。这主要是因为船东互保协会不赔战争险,协会规则一般都有一条“捕获和扣押不保”条款,所以水险才会保战争险引起的全部碰撞责任。
第二部分规定在违反拖带或救助服务的保证时,被保险人可以通过一知悉即通知保险人并同意支付保险人要求的额外保险费而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这一规定也默示违反其他的保证(如货物、贸易、地点和开航日期)时,被保险人无可补救,保险人依照《1906年海上保险法》解除合同。
3.羁押条款
羁押条款(Detainment)明确了被保险船舶遭“捕获”(capture)、“扣押”(seizure)、“扣留”(arrest)、“拘禁”(restraint)、“羁押”(detainment)、“没收”(confiscation)或“征收”(expropriation)时,船东索赔推定全损的条件。
在被保险人因此已失去对保险船舶的自由使用和处分达连续12个月的情况下,为确定保险船舶是否推定全损,应视为被保险人已丧失了对保险船舶的占有,无重新获得的可能性。
4.除外条款
本保险不承保
(1)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责任或费用:
①应用原子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所制造的战争武器,以下称核战争武器的爆炸。
②在下述国家间爆发战争(不管是否宣战):英国、美国、法国、俄罗斯,中国。
③征购或征用。
④由被保险船舶所有国或登记国的政府、公共或地方权力机关或根据其命令实施的捕获、扣押、扣留、拘禁、羁押、没收或征收。
⑤根据检疫法规或由于违反海关或交易法规引起的扣留、拘禁、羁押、没收或征收。
⑥实施一般的司法程序,没有提供担保,或没有支付罚金或罚款或任何经济原因。
⑦海盗(但本项除外不影响第1条第4款承保的风险)。
(2)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1/10/83(包括四分之四碰撞条款)承保的或非因其第12条便可据其索赔的损失、损坏、责任或费用。
(3)根据任何其他对保险船舶的保险可补偿的或非因本保险便可据该保险补偿的任何金额的索赔。
(4)任何迟延引起的费用的索赔,但在英国法中和根据《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惯例中原则上可补偿的费用除外。
本条共四款,其效力优先于第1条关于承保风险(Perils)的规定。其中第1款主要是排除各种协会战争险和罢工险定期保险的不保风险。第2款是为了避免与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Institute Time Clauses Hulls)之间的重复承保。第3款是除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的承保范围外,如果还可能与保险船舶投保的其他保险构成重复承保,其他保险处于“第一损失”(first loss)赔偿的地位,即根据本保险的赔偿必须是所投保的任何其他保险不负责的索赔。第4款重申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即保险人不负责“迟延”(delay)引起的任何索赔,但作为“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是唯一的例外。
5.终止条款
(1)本保险可由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提前7天发出通知而注销(此种注销自保险人发出或收到注销通知的当日午夜起后满7天时生效)。但保险人同意恢复本保险,如果在此种注销通知届满前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就新的保险费率和/或条件和/或保证达成了协议。
(2)无论是否已发出此种注销通知,本保险在下述情况下自动终止:
①第4条第1款第1项定义的核战争武器的敌对性爆炸发生,不论此种爆炸发生于
何地、何时,也不论是否涉及到保险船舶。
②在下述国家间爆发战争(无论宣战与否):英国、美国、法国、俄罗斯、中国。
③被保险船舶被征购或被征用。
(3)本保险因注销通知而注销或因本条款第5条规定的原因或因保险船舶出售自动终止时,净保险费应按比例退还给被保险人。
如果在保险人承保后和计划的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之前,发生了根据上述第5条的规定可能已自动终止本保险的任何事件,本保险就不生效。
第1款是保险单终止的问题,允许保险双方任何时候单方解除保险合同,唯一的限制是“7天通知期”(Seven Days’Notice),故被称作“注销通知条款”(Notice ofCancellation Clause)。实务中,单方提出解约的一般是保险人,凭借此种合同赋予的权利,保险人可以达到增收保险费和/或对被保险人(船东)加诸其他承保条件的目的。不想支付加费的船东可选择在加费区期间中止保险单的效力,待离开加费区时自动恢复。这种做法是合理的,但会有风险,因为船舶会在加费区遇险,这也会违反一般船舶抵押贷款协议。
第2款确定了在三种情况下,保险单自动终止。
第3款规定在保险终止时,净保险费应按比例退还给被保险人。
此外,结合自动终止条款,本保险条款最后还有一个重要的脚注,即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如果已发生第2款规定的自动终止的情况,就应视为本保险并未生效,双方皆无任何合同义务,保险人不得收取手续费,保险经纪人无权请求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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