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资讯

我国船舶保险其它条款

发布时间:2024-05-13

船舶定期保险要求,被保险人应在承保时付清全部保险费(Premium),即使保险人同意分期支付,在发生全损时,剩余保险费亦应立即付清。

一、保险费和退费


船舶定期保险要求,被保险人应在承保时付清全部保险费(Premium),即使保险人同意分期支付,在发生全损时,剩余保险费亦应立即付清。对于航次保险,必须在签订合同时一次付清保费,而且自保险责任开始一律不办理退保和退费(Return of Premium)。


定期保险,被保险船舶退保或保险合同非因违反条款规定而终止时,从保险终止之日起,按净保费的日比例计算退还给被保险人,但因被保险人原因使合同终止的情况除外。净保费是扣除保险经纪人佣金等折扣后保险人实收的保险费。


被保险船舶在保险人同意的港区内连续停泊30天以上.保险人退还停泊期间净保费的一半给被保险人,但停泊退费不适用于船舶全损赔偿。停泊天数以一次停泊期间的连续天数为准,在保险期限结束后可以办理退费。但如果超过30天的停泊期分属两张同一保险人的连续保险单,停泊退费应按两张保险单所承保的天数分别计算。


二、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的义务(Duty of the Assured)与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一致,包括出险通知、施救、协助追偿等义务;被保险人与有关方面确定被保险船舶应负的责任和费用时,应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具体而言,被保险人一经获悉被保险船舶发生事故或遭受损失,应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如船在国外,还应立即通知距离最近的保险代理人,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或减少本保险承保的损失。被保险人或保险人为避免或减少本保险承保的损失而采取措施,不应视为对委付的放弃或接受、或对双方任何其他权利的损害。被保险人与有关方面确定被保险船舶应负的责任和费用时,应事先征得本公司的同意。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损失时,如涉及第三者责任或费用,被保险人应将必要的证件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三、船舶修理招标


被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进行损害修理,被保险人要像一个小心谨慎未投保的船舶所有人那样,综合考虑到船期损失和修理费用后,进行修理招标(Ship Repair Tender),以接受合理的报价。否则保险人有权否决被保险人决定的修理地点或修理厂商,或者从赔款中扣除由此而增加的任何费用。


保险人还有权自行安排修理招标,或要求被保险人再次招标。此类投标经保险人同意而被接受时,从发出此类招标之日至接受投标期间所发生的船舶维持费用,包括燃料、物料、船长和船员的工资及给养,由保险人额外补贴被保险人,但最高不超过船舶保险价值30%。

四、  索赔和赔偿


被保险事故或损失发生后,被保险人在两年内未向保险人提供有关索赔(Claim)单证时,保险人不予赔偿(Indemnity)。


本条规定的内容包括:

(1)不作“以新换旧”(New for Old)的扣减。

(2)保险人不负责被保险人的索赔费用和修船监督费用,除非事先取得保险人的认可。

(3)姊妹船之间发生碰撞或提供救助服务,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变,但没有代位求偿权;碰撞责任或救助报酬,如果存在争议,按国际惯例,应提交独立仲裁员裁决。

国际物流风险与保险

(4)保险人对船底的除锈、或喷漆的索赔不予负责,除非与海损修理直接有关。损害修理(保险索赔项目)与船舶所有人自修项日或例行入坞同时进行时,如果损害修理不是紧急的,对干坞费用保险人承担一半;如果损害修理是紧急的,保险人承保全部干坞费用,但因船舶所有人自修项目或例检而增加的干坞时间及费用,由船舶所有人自行承担。


五、争议的处理


争议的处理(Settlement of Disputes)条款规定,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所发生的一210切争议,如不能和解,需要仲裁或诉讼时,仲裁或诉讼的地点在被告方所在地。


六、船舶战争、罢工险条款


“船舶战争、罢工险条款”(Hull War &.Strikes Clauses)是“船舶保险条款”(HullInsurance Clauses)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一切险或全损险后才能加保战争、罢工险。如果两者之间有抵触,以本保险条款为准。被保险船舶如同时有其他保险,任何索赔应由其他保险负责时,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本保险条款原则上其实只保和平时期的战争险,故保险人保留随时通知被保险人终止合同的权利,通知期只有七天。而且在下列情况发生时保险合同自动终止,即:

(1)任何原子弹、氢弹或核武器的敌对性爆炸发生。

(2)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俄罗斯、美国、英国和法国)之间爆发战争(不论宣战与否)。

(3)船舶被征用或出售。战争时期的战争险不是不可预测的风险,一般只有船旗国政府才愿意承保。


由于以上原因终止保险责任时,保险人应把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按净保费的日比例退还给被保险人。但船舶战争、罢工险不办理停泊退费,这是因为船舶在停泊期间遭受战争风险的可能性与处于航行状态时是一样的。


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为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损失、碰撞责任、共同海损和救助或施救费用:

(1)战争(War)、内战(Civil War)、革命(Revolution)、叛乱(Rebellion)或由此引起的内乱(Ciyil Strife)」

(2)捕获(Capture)、扣押(Seizure)、扣留(Arrest)、羁押(Detainment)、没收(Confiscation)或封锁(Blockade),但这种赔案必须从发生日起满六个月才能受理。

(3)各种战争武器,包括水雷(Mines)、鱼雷(Torpedoes)、炸弹(Bombs)。

(4)罢工(Strikes)、被迫停工(Lock-outs)或其他类似事件。

(5)民变(Civil Commotion)、暴动(Riots)或其他类似事件。

(6)任何人怀有政治动机的恶意行为(Malicious Act)。

所列明的战争风险和罢工风险与海洋货物运输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中列明者并不完全一致。


保险人不负责下列原因引起的被保险船舶的损失、责任或费用:

(1)原子弹(Atomic Bombs)、氢弹(Hydrogen Bombs)或核武器(Nuclear Weaponsof War)的爆炸。

(2)由被保险船舶的船籍国或登记国的政府或地方当局所采取的命令的捕获、扣押、扣留、羁押或没收

(3)被征用或被征购。

(4)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间爆发战争(不论宣战与否)。

除了上述风险损失不保之外,船舶的营运损失、间接费用损失,以及船舶保险条款规定的除外责任,同样不在船舶战争、罢工险的承保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