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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保险的险种

发布时间:2024-11-17

飞机保险的标的具有价值高、风险大的特点,保险公司往往采取集团共保或再保险的方式来控制风险。

飞机保险的标的具有价值高、风险大的特点,保险公司往往采取集团共保或再保险的方式来控制风险。国际保险市场上所称的飞机保险是指以飞机为中心展开的保险业务的统称,险别很多,如英国的航空基本险分为机身险、第三者责任险、旅客法定责任险、机场责任险、产品责任险、机组人员人身意外险、丧失执照险、飞机表演责任险和塔台指挥人员责任险等。我国的飞机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种,基本险由机身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旅客责任险组成,其中机身险是最主要的业务,附加险则包括承运货物责任险和战争劫机险两个险别。下面讨论国际上流行的几种航空保险险别。


1.机身险


在飞机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即任何航空公司、飞机所有人、与飞机有利害关系者以及看管和控制飞机的人都可以投保机身险。机身险的保险标的包括机壳及其设备、仪器和特别安装的附件等。在承保时,保险人可根据保单明细表中规定的损失原因,承担被保险人因此而遭受的直接损失;也可以按一切险进行承保。一切险是目前更为普遍的一种承保方式,保险人在将飞机损失分为飞行、滑行、地面及停航四个阶段的基础上,把保险责任范围分为包括地面及飞行在内的一切险、不包括飞行在内的一切险和不包括飞行及滑行在内的一切险。一切险保单承保的责任范围包括因火灾、坠落、风暴、地震和洪水,以及其他可能损害飞机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但也规定常见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为了非法目的使用飞机。

(2)参加竞赛等危险飞行。

(3)在规定航线以外的不合格机场降落(迫降除外)。

(4)战争、罢工、民变、协持。

(5)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恶意行为。

(6)飞机任何部件的自然磨损。

(7)不合格驾驶员驾驶飞机。

2.第三者责任险


飞机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因对飞机享有所有权和占有权,在经营或使用过程中由于疏忽过失或意外事故造成公众人身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可能是出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所致,但也有可能是无过错责任。例如,飞机降落时误入其他跑道致使其他飞机或他人发生人身伤亡或造成财产损失,这种责任由疏忽或过失所致,保险人负责赔偿责任,但若停在机坪上的飞机突然起火爆炸将来访者或他人炸死、炸伤,这种情况下虽然被保险人没有过失或过错,保险人也应负赔偿责任。飞机保险的第三者责任险无免赔额的规定,保险人在保单赔偿限额内支付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索赔。此外,第三者不包括机上的乘客和被保险人及其雇员。


3.旅客法定责任保险


旅客法定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人承保航空公司在其经营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和行李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旅客法定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从乘客验票后开始,至乘客离开机场之前提取了行李时为止。由此可见,保险责任不仅适用于飞机上的乘客,而且适用于上下飞机过程中的任何持有机票的乘客。


4.货物法定责任保险


货物法定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人承保航空公司对委托人托运的货物负有的法定或合同责任,即已办理托运手续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承运人的责任造成损坏或丢失,航空公司按规定或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一旦货物遭受损坏或丢失,保险公司按保险单的规定赔偿航空公司。


5.战争险


早期航空保险单包括战争险责任,只需增加少量保险费。但1968年贝鲁特机场被炸后,伦敦保险市场于1969年11月12日开始将原来飞机保险单中通过增加少量保险费可以负责的战争、罢工、民变、征用、劫持等风险列为不予承保的除外责任条款。因此,飞机战争险成为一种需单独出立保险单才能承保的风险。伦敦战争险条款的责任范围包括:

(1)战争、入侵、敌对行为、内战、叛乱、革命、起义、军事行动、篡权或企图篡权。

(2)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工人纠纷。

(3)一人或多人出于政治或恐怖目的而实施的任何行为。

(4)任何恶意行为或阴谋破坏活动。


6.机场所有人和经营人的法定责任保险


在国外,机场所有人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私人企业,所有人和经营人可以是合二为一的,也可以是相对独立的。机场所有人和经营人责任保险对以下责任引起的损失负责赔偿:

(1)机场所有人或经营人所提供的服务或其雇员在工作期间因疏忽而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例如,机场内的电梯使用操作不当致使乘坐者受伤,接送飞机乘客的车辆延误时间,候机厅内通道设计不合理致使有人因拥挤而受伤等等。

(2)由被保险人(机场的所有人或经营人)保管,控制的第三者的飞机或有关设备遭受的损失或损坏,但这种损失必须是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所致。

(3)被保险人因提供的服务或设备有缺陷而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应负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例如,为候机的乘客提供的食物不洁等。


7.其他险别


1)机组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由于机组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是排除在飞机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旅客法定责任保险之外的,所以,由机组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专门承保在飞行过程中发生的机组人员人身意外伤害。

2)产品法律责任保险

这种保险针对飞机制造商,主要承保因飞机设计错误、制造不良、维修中的缺陷、零部件不合格所造成的飞机本身的损失及旅客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

3)丧失使用保险

这种保险投保被保险人在飞机发生意外事故后所遭受的停航修理期间的营业收入损失。只有在飞机遭受部分损失需要修理时,保险人按照规定的时间计算赔偿,直至达到约定的最高赔偿限额。在飞机正常停航维修或发生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不能从本保险单项下得到的任何补偿。一般只有在投保了机身险后才可签以丧失使用保险保险单,这种保险实际上是一种间接损失保险。

4)丧失执照保险

丧失执照保险承保飞行员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被吊销飞行执照,在停飞期间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丧失执照保险一般采取集体投保的方式,保险金额以飞行员的工资为基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