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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货物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发布时间:2024-05-13

集装箱是现代运输、国际多式联运展开的必要条件。船公司以及货运服务经营者(Freight Forwarder)一方面是与货主签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并签发运输单证:另一方面又作为集装箱经营人(Container Operator)负担集装箱运输中的各种风险与责任。

集装箱是现代运输、国际多式联运展开的必要条件。船公司以及货运服务经营者(Freight Forwarder)一方面是与货主签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并签发运输单证:另一方面又作为集装箱经营人(Container Operator)负担集装箱运输中的各种风险与责任。伴随着集装箱多式联运的门到门运输的发展,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人,集装箱班轮承运人,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等投保货物损失投保赔偿责任险是极为重要的。


集装箱运输经营人投保赔偿责任险是集装箱保险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另外,通常承运人是不能单独投保责任险的,而是需要与集装箱自身保险一起投保。


作为集装箱经营人的承运人,根据法律及运输合同,负有对货主赔偿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责任,因此承运人也会遭受损害。“集装箱经营人的货物损坏赔偿责任保险”(Container Operator's Cargo Indemnity Insurance,)就是承保这种损害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费用、责任、损失的保险。


集装箱经营人货物赔偿责任保险条款(Container Operator's Cargo IndemnityInsurance Clauses)是专门承保集装箱经营人对货物的赔偿责任风险,其条款的主要内容有:

1.赔偿责任的范围


1)保险对象与运输区间

本条款规定,保险期间为自被保险人(即承运人)接受货物时起,至以集装箱将货物交收货人时止。其中的运输区间,是根据运输合同约定的区间。其保险对象,不仅仅是装入集装箱及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也包括在装入集装箱之前,以及从集装箱中取出以后交付收货人之前的单个状态的货物。


2)承保的责任、损害、费用

(1)被保险人(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与损坏对货主负有的法律责任,或根据其所负有的运输合同上的责任,因此而蒙受的损失可予以承保。


在多式联运下,承运人根据运输区段和所适用的责任制对货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在赔偿货主的损失之后,可以转向实际承运人索赔在其担当的区间内所发生的损害。由于适用的法规不同,或货物单位不同,承运人通常并不一定能够从实际承运人那里得到充分的补偿。这时,实际承运人的责任较之承运人的责任要小得多,产生了一个责任差额,其差额由承运人承担。另外,对发生区间不明的损害,承运人是无法提出索赔要求的,由自己承担,而有时实际承运人也不具备充分的偿还能力。


由此可见,承运人可能在货物的灭失与损坏的赔偿方面承担极大的责任。


(2)被保险人的施救费用。


(3)当保险公司认为有必要直接对受损货物的货主理算支付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即承运人)必须协助保险公司,其提供协助所需的费用属承保范围。


(4)经保险公司同意,被保险人进行诉讼、仲裁、调解等所需费用属于承保范围。


(5)由于被保险人对货主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因而不能回收其共同海损和支付任意救助报酬的分摊额时所发生的损害(例如作为被保险人的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不适航,因而引起了共同海损),以及由于仅违反运输合同而不能回收其报酬时所产生的损害,均属于保险赔偿的范围。


另外,在上述的(1)至(5)中的赔偿额中,适用一定的赔偿限额与小额损害免赔额(deductible franchise)规定。之所以规定一个赔偿限额,是由于难以事先把握每件货物的价格,为了保险索理赔的方便,规定了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免赔额,是为了省略小额损害理算通知以及损害查勘等手续上的繁杂,同时是在降低保险费率的情况下合理计算出的数额。


2.对高价货物的处理


在没有事先通知保险公司并加付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于在运输合同上被定义为高价、贵重物品的损害赔偿责任及超过一般货物的责任限额的超额部分免责。


3.免责事项


对因下列事项引起的损害、费用、共同海损等,保险公司免责。

(1)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2)战争(无论是否宣战)、暴动、罢工及其他类似事态的事件。

(3)地震、火山喷发、洪水、海啸等不可抗力。

(4)核原子物质引起的核反应、放射能污染(但是,医疗、工业等用的放射性同位素除外)。


4.被保险人的义务


(1)当货主向被保险人索赔时,被保险人须立即向保险公司做书面通知。

(2)在采取必要措施以行使、保全对第三者的索赔求偿权的同时,努力防止或减轻货物的损害。

(3)在准备对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时,须取得保险公司事前的书面同意。

(4)当出现对被保险人的诉讼时,须迅速通知保险公司。

假如被保险人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执行上列(1)至(4)项规定的义务,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被保险人的索赔,另外可以相应地减少应当赔偿的金额。


5.仲裁


在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围绕赔偿额问题而产生争议时,遵从双方各自分别选出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的裁判。在货物保险方面,有专门的理算师;在有关赔偿责任的保险中,也应由特别理算师或仲裁员根据需要确定责任额。


6.保险代位求偿


与货物保险的情形一样,当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之后,便取代被保险人,有了向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另外,被保险人在接受保险公司赔偿之后,须立刻为保险公司准备好保险代位求偿所必需的各类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