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货物运输战争险和罢工险
发布时间:2024-11-17
航空货物运输战争险是航空货物运输险的一种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航空运输基本险的基础上,经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方可加保。加保时须另加付保险费。
航空货物运输战争险承保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所致的损失,以及因此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也负责赔偿各种常规武器,包括炸弹所致的损失。但对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以及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该条款均不负赔偿责任。
航空货物运输战争险的保险责任期限,是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的飞机时开始,直到卸离保险单所载的目的地的飞机时为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飞机,本保险责任最长期限以飞机到达日的地当日午夜起满15天为止。如被保险货物在中途转运,保险责任从飞机到达转运地当日午夜起满15天为止,待装上续运的飞机时,保险责任再恢复有效。
航空货物运输罢工险也是航空货物运输险的一种附加险,当它与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该条款为准。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一样,投保人可以在投保航空货物运输基本险的基础上加保战争险之后,再加保罢工险,加保罢工险便不须再加缴保险费。但如果单独加保罢工险,则按战争险的保险费率收费。航空货物运输罢工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和陆上货物运输保险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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