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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内容

发布时间:2024-05-13

如果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货物自卸离目的港(地)海轮(或飞机)后满60天(或30天),仍未进入收货人仓库,只要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加缴保险费,保险责任可继续延长30天,但无论何种情况最多只能延长30天。

1.仓至仓运送条款


仓至仓运送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Transit Clause)的内容可以分成四个方面:

(1)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在正常运输情况下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即从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直至货物交付给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或其他最终仓库或储存处所为止;如果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后未进入收货人仓库,而是运往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被分配、分派或作为正常运输过程以外的储存,或是在抵达目的地之前就在中途某个仓库或储存处所被分配,分派或作为正常运输过程以外的储存,保险责任均就此终止。如果货物从目的港卸离海轮时起算满60天,或从目的地卸离飞机时起算满30天,不论是否进入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亦即告终止。以上三种情况以先发生者为准。


如果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货物自卸离目的港(地)海轮(或飞机)后满60天(或30天),仍未进入收货人仓库,只要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加缴保险费,保险责任可继续延长30天,但无论何种情况最多只能延长30天。


(2)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在非正常运输情况下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即承保货物因船东或承运人根据运输合同赋予他们的权利变更航程,或绕航、延迟、被迫卸货、重装和转运等所遭受的损失;在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日的地之前,由于船东或承运人行使运输合同赋予他们的权利而在其他港口或地点终止了运输合同,保险责任也并不因此终止,而是继续有效,直至货物在这些港口或地点出售及交付时为止;或者货物未被出售,仍被转运到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进人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为止。

如果在保险责任因上述原因而继续有效期间,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卸离海轮后被重新出售并转运至非保险单所载明的日的地,保险人仍负责在此以前货物在卸货港储存期内的风险,但以货物在该卸货港卸离海轮当日午夜起满15天为限。


(3)规定在发生风险变更时的承保问题,即在出现航程变更或漏报、误报被保险货物,漏报、误报载运货物的船舶乃至航程的情况下,只要被保险人加缴保险费,保险继续有效。


(4)规定被保险人在防止延迟上的义务,即要求被保险人在其能控制的一切情况下应当迅速合理地办理所发生的事,不让运输中断或终止。


归纳上述内容,可以看出仓至仓运输条款实际上是一条主要涉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期限的条款,但包含的内容远比英国协会新条款中有关保险期限的运输条款、运输合同终止条款和航程变更条款内容多。除了上述内容以外,它还规定了类似英国协会新条款中的合理处置条款内容,以及其他内容。


2.驳船条款


驳船条款规定,保险人负责被保险货物在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过程中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同时明确每一条驳船应作为一个单独的保险单位,而且并不因为被保险人与驳船方订有任何免责协议而解除保险责任。


该条款就其内容来看,与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对平安险所规定的承保责任中的一项,即“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条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有些类似。这项规定使得每条驳船在驳运时所装的货物被作为一个单独的整体来对待,尽管它们在保险合同所承保的全部货物中只是一部分。驳船条款对被保险人的意义是,一旦一条驳船所装货物受到损失,便可被当作全损而获得保险人的赔偿。


3.平安险条款

平安险条款规定了平安险承保的责任范围,即负责被保险货物因火灾、船舶触礁、沉没、碰撞,包括与除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的碰撞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在避难港时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


不难看出,美国协会条款规定的平安险的承保范围,不论是与英国协会旧条款中的平安险或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平安险相比较,都要小得多。它既不把货物因爆炸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在船舶发生意外事故前后又遭受自然灾害而受到的部分损失列入责任范围、也不承担货物在避难港由于卸载、存仓或转运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4.共同海损条款

共同海损条款规定保险人负责赔偿,根据运输合同,按照美国法律和习惯,或按照外国规则,或按照《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理算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


此条款与英国协会新条款承保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的规定是一样的。


5.船舶互有过失碰撞责任条款

船舶互有过失碰撞责任条款规定,对被保险人根据运输合同中订有的船舶互有过失碰撞责任条款规定而应支付给承运人的那部分损失,保险人作为保险责任负责赔偿,但要求被保险人履行通知义务以维护保险人就此项索赔白费为被保险人抗辩的权利。该条款与英国协会新条款中的船舶互有过失碰撞责任条款并无区别。


6.海损承保范围条款

海损保证条款(Average Warranty)共包括四个条款,即岸上条款(Shore Clause);爆炸条款(Explosion Clause);存仓、续运条款(Warehousing and Forwarding Clause)和疏忽条款(Negligence Clause)


(1)岸上条款。岸上条款规定,对被保险货物在船坞、码头或海岸上其他地方,或陆上运输期间因发生运输工具碰撞、出轨、倾覆或其他意外事故,或因遭遇火灾、雷电、喷淋、渗漏、龙卷风、飓风、地震、洪水(指航行水域的水位上涨),或船坞、码头倒塌、下陷等灾害事故而造成的损失,保险人都予以负责。


把陆上风险列入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所承保的风险范围并非是美国协会条款独有的,英国保险协会新协会B、C条款同样承保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的风险,而根据美国协会条款中的岸上条款规定,美国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陆上风险之广,显然是英国协会新条款不可企及的。


(2)爆炸条款。爆炸条款规定,保险人承保被保险货物在保险期限内任何地点因各种爆炸而造成的损失,但不包括战争险和罢工险保证条款中提及的爆炸。


爆炸作为一种意外事故,英国协会新条款也好,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也好,无不将其列入承保的风险,而且都是与火灾放在一起,不单独列出。美国协会条款却专门规定一个爆炸条款来表明保险人负责赔偿爆炸造成的货损,这是一种甚为突出的做法。


(3)存仓、续运条款。存仓、续运条款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原因而卸载、存仓、续运所支出的费用及特别费用负责赔偿,对在装载、转运和卸载过程中发生的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的灭失也同样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款的内容有点类似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的平安险对“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以及“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殊费用”负责赔偿的规定。但是,我国条款的平安险仅对装卸、转运过程中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损失负责,而美国协会条款的存仓、续运规定则负责任何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两者一比较,很容易发现后者承保的责任范围明显大于前者。


(4)疏忽条款。疏忽条款规定,保险人特别承保被保险货物因锅炉爆炸、桅杆断裂或船壳、机器设备的潜在缺陷,以及因船长、船员、大副、工程技术人员或引水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上的疏忽、过失而造成的损失。


在《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对其承运的货物可以免责的事项中的两项,即船长、船员在航行和管理船舶上的过失、疏忽,以及克尽职责仍不能发现(船舶)的潜在缺陷。前一项为过失免责,后一项为特殊免责,它们正是美国协会条款的疏忽条款规定由保险人负责的内容。这条因1889年英国“殷其玛瑞”号货轮的索赔案而命名的“疏忽条款”最早在赔案处理后的第二年就被列入英国伦敦保险人协会的船舶保险单,至今仍被英国伦敦协会定期船舶保险条款作为承保的内容。美国协会条款出于与船舶保险条款中有关规定保持一致的目的,在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内也列入了疏忽条款。


7.提单条款

提单条款(Bill of Lading Clause)规定,保险人不能因提单中的某些规定而剥夺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应享有的正当权益,具体地说,对因不适航造成的货损,因承运人及其雇佣人员的错误或不当行为造成的货损,以及因船舶无领航员行驶,拖带他船或被他船拖带,或帮助他船造成的货损,保险人均予以负责。


被保险人在其货物因承运人及其雇佣人员的过失或错误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事实中是无辜者,保险人不能因此推卸自己对货损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此,有人把提单条款看作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明示的一项承诺保证。


8.标签条款

标签条款(Labels Clause)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的外包装损坏、标签损坏承担赔偿责任,但以包装物、标签本身的置换或修复费用为限。在任何情况下这方面的赔偿都不能超过受损货物的保险价值。


该条款明确规定,保险人只承担货物外包装和标签本身损坏的直接损失,对由此而引起的种种后果,诸如因标签损坏而影响货物使用,包装损坏造成货物难以出售等间接损失,理所当然地不负赔偿责任。


9.机器条款

机器条款(Machine Clause)规定,由各个部件组装而成的机器,如果机器中有部分部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只能按那些受损部件占整台机器保险价值的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被保险人的选择,负责赔偿重置或修复那些受损部件的费用,包括施救费用和续运费。但不论何种情况,保险人的赔款不能超过整台机器的保险价值。


该条款规定的意图很清楚,是为了使被保险人不能因为机器部件损坏而要求保险人按整台机器的价值赔偿。


10.推定全损条款

推定全损条款(Constructive Total Loss)规定,只有在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支出的费用将超过货物价值的情况下,保险人才能接受被保险人为要求作推定全损赔偿而提出的委付。该条款与英国协会条款的推定全损条款内容相同。


11.被保险人义务条款

被保险人义务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及其雇佣人员应采取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减少损失,并保证保留和行使对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履行这两项义务。在英国协会新条款中也有内容完全同样的条款。


12.承运人条款

承运人条款(Carrier Clause)规定,承运人或其他受托人不得直接或间接享受本保险的权益。该条款与英国协会新条款中的不得受益条款内容相同。


13.战争、罢工、延迟保证条款

战争、罢工、延迟保证条款由战争不保条款(Free of Capture and Seizure Warranty)和罢工、暴动、民变和恶意行为除外条款(Strikes,Riots and Civil Commotions Warranty)及延迟除外条款(Delay Warranty)3个条款组成。


(1)战争不保条款,亦称捕获和扣押除外条款,具体规定了货物运输保险的战争除外责任,包括:无论是在和平时期或战争时期发生的合法或非法的捕获、扣押、拘留、禁制、扣留,没收、征购、征用或国有化及其后果所造成的损失;不论是在和平时期或战争时期由于使用原子或热核武器,或使用水雷和鱼雷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由于敌对行为或类似战争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由于内战、革命、叛乱、颠覆或由此引起的内乱,以及海盗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在上述战争除外责任中,美国协会条款把海盗行为是作为战争行为来对待的,同样除外不保。这与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规定是一致的,但有别于英国协会货物新条款,因为后者把海盗行为从不保的战争风险中划出予以负责。在其余的内容上,美英两国的协会条款基本一样,唯用词略有区别。


(2)罢工、暴动、民变和恶意行为除外条款规定,由于罢工、停工、工潮、暴动、民变或参与这类事件或骚乱的个人或数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人承保的范围。该条款规定大体上与英国协会货物条款中的罢工除外责任的内容相同。


(3)延迟除外条款规定,凡因延迟引起的市场损失或其他间接费用损失,不论该延迟是承保风险还是非承保风险造成的,保险人都不负责。


该条款规定对因延迟引起的间接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实际上是各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普遍列入除外不保责任中的一项。


除了13条条文之外,美国协会条款还另有一个附注,用以规定被保险人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即在获知发生本保险“另议”的事件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该附注的内容与英国协会货物新条款的附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