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货运险条款概述
发布时间:2024-11-17
1. 1963年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1963年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是在劳合社S.G.保单的基础上修订形成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标准条款。1963年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是作为S.G.保单的附加条款,在实际业务中,优先适用S.G.保单的本文条款和栏外条款。
1963年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由平安险保险条款(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Clause,
F.P.A.)、协会货物水渍险保险条款(With Average Clause,W.A.)、协会货物一切险保险条款(All Risks Clauses)三套条款组成,以此来改变S.G.保单中的“附注条款”(Memorandum)的规定。S.G.保单的“附注条款”是由于早期承保能力不够,需要排除小额的或有争议的索赔而在保单上注明对承保损失的限制条款。
三套条款区别在于承保范围的不同。从字面上说,平安险不负责由恶劣天气引发的单独海损。但是协会条款中的海损条款的实际效果是,保险人不负责在承保风险中恶劣天气造成的低于约定比例的单独海损。一切险从字面上看,承保一切风险。但是协会条款中的一切险条款是指保险人承保任何意外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是承保范围最广泛的一种货物保险。但对于延迟或保险标的的固有缺陷直接造成的损失,一切险是不负赔偿责任的。

2. 1982年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原有的S.G.保单文字古老难懂,结构复杂,已经不适合现代海上保险。1982年1月1日,在世界各国要求改革的呼声的强大压力下,英国伦敦海上保险人协会终于放弃了S.G.保单,正式启用新格式的保险单条款。这是海上保险业的一个重大发展。
新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以协会A、B、C命名,取代了旧条款的一切险、水渍险和平安险,称为协会A、B、C条款。每种主险都形成独立的保险单,是为了避免对被保险人产生误导或产生错觉,而且便于区分。新条款的主要优点在于:
(1)完全摆脱S.G.保单的影响,无论是承保风险还是免赔额上,都与S.G.保单有较大差别。
(2)承保风险一目了然,采取列明承保风险和除外责任。新条款无需参照保险单的规定,也无需参照《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定,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十分方便;同时明确各种险别承保范围,以便于被保险人选择投保。
(3)在语言上,采用现代英语,废弃了众多不合时宜的用词,易于理解,尤其是对于非英语母语国家的被保险人。
协会A、B、C条款都包括19条名称完全相同的条款。与旧条款相比,增加了5个条款,以适应贸易、航运的发展和变化。和旧条款相比,新条款有10条内容与之相同,即运输条款、运输合同终止条款、航程变更条款、共同海损条款、推定全损条款、船舶互有过失碰撞责任条款、战争除外条款、罢工除外条款、不得受益条款以及合理速遣条款。协会A、B、C条款中的风险条款、不适航条款和不适货除外条款、一般除外条款以及被保险人义务条款,与旧条款内容基本相同,仅稍有变动。新条款另增加五条新内容,它们是可保利益条款、续运费条款、增值条款、放弃条款、法律与惯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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