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险别的选择
发布时间:2024-11-17
在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保险险别的选择关系到货物的安全及企业的经济利益,故而应遵循“该保的不漏保,不该保的不多保”的原则。投保人在选择保险险别时,既要考虑所选择的险别能为保险货物提供充分的经济保障,又要注意适当节省保险费的开支,避免不必要的保险费支出。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如何选择保险的险别,应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货物的种类、性质和特点
不同性质和特点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遇的风险和发生的损失往往有很大的差别。因此,在投保时必须充分考虑货物的性质和特点,据以确定适当的险别。例如,粮食类货物(如粮食、花生、豆类、饲料等)的特点是含有水分,经过长途运输后水分蒸发,可能造成短量;由于途中天气变化,温度上升、下降引起发潮、发热、发汗,而致发霉,散装粮食还会因装卸洒滑、散失造成短量,这类货物可保一切险,也可在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短量险和受潮受热险。又如,钢铁制品,因笨重而不易短失和损坏,就不必保一切险,保平安险即可。如果装在甲板上,可加保舱面险。再如,易碎的玻璃制品,要保一切险,也可在投保了平安险的基础上加保破碎险。

2.货物的包装
货物的包装对货物的安全运输具有重要作用。有些货物在运输、装卸及转运过程中,常因包装破损而造成质量上或数量上的损失。因此,在办理投保和选择险别时,对货物包装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坏及其对货物可能造成的损害应加以考虑。但是由于包装不良或由于包装不适合国际贸易运输的一般要求,而使货物受损,保险人一般是不负责的,因为包装不良或不当属于装运前发货人的责任。
3.载货船舶的航行路线和停靠港口
海上运输船舶的航行路线和停靠的港口对货物可能遭受的风险和损失有很大的影响。例如,某些航线途经热带,气候炎热,如果船舶通风不良,就会增大货损;而在政局动荡不安,或在已经发生战争的海域内航行,以及经过海盗经常出没的海域,货物遭受意外损失的可能性自然增大。同时,由于不同停靠港口在设备、装卸能力以及安全程度等方面有着很大的差异,进出口货物在港口装卸时发生货损货差的情况也就不同,所以,在投保前要进行适当的调查,考虑可能发生的货损货差,以便选择适当的险别予以保障。
4.贸易习惯和国际惯例
如果货物按CIF条件出口,卖方应负责投保何种险别,应在贸易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合同订立后,一方有不同的保险要求,就只能向对方提出修改合同或信用证。如果合同中对此没有规定,需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及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办理。例如,按照《INCOTERMS 2000》的规定,CIF条件下的卖方应负责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按美国《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规定,CIF条件下卖方有义务代买方投保战争险,费用由买方负担;在比利时,CIF下卖方常负责投保水渍险;在澳大利亚,按许多行业习惯,CIF条件下卖方须负责投保水渍险和战争险等。
另外,险别的选择还要根据货物的运输方式、目的地货物市场的变动趋势、运输季节、气候的影响,以及安全程度等具体情况全面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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