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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概念及格式

发布时间:2024-05-13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关系存在的书面凭证。保险单一般由保险人制作,全面载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1.保险单概念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关系存在的书面凭证。保险单一般由保险人制作,全面载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保单不是保险合同本身,是保险合同的证明,投保单等通常也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签发保单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应履行的义务。


完整的保险单内容一般分为四个部分。一是声明事项,即投保人向保险人所做的陈述事项。陈述的内容涉及被保险人情况、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关于风险性质的说明和保证等事项;二是承保事项,包括保险费的交付、风险增加或保险事故发生时的通知及处理、保险金的支付等;三是不保事项,对标准条款有关保险人保险责任内容的修正;四是条件事项,涉及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需要满足的条件,如损失发生时需采取的措施、索赔时效、索赔程序、争议解决等。

2.保险单格式


现代保险业起源于海上贸易,英国(伦敦)海上保险市场在世界上具有垄断地位,日前世界上大约有2/3的海上保险合同是使用1983年新的英国海上保险单格式和保险条件,涉及到船货保险及其再保险安排。而此前的英国劳氏S.G.保险单格式于1779年开始在伦敦保险市场上采用,1795年在英国取代所有其他海上保险单,成为船舶与货物运输保险的标准海上保险单。劳氏S.G.保险单的每一个词都是打过官司的,通过判例法的形式最终确定下来,使用了二百多年,未作重大改变。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委员会在对各国海上保险合同法律和条款作深入研究后,于1975年提出了一份名为“海上保险—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和文件问题”的报告,特别对英国劳氏S.G.的保险单格式提出了尖锐的批评,认为它使用数百年前的古老英语,很难看懂;其次,重要的是保险人保什么不保什么,不但要看保险单本身,还要看协会条款和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被保险人索赔时才发现保险人可以这也不赔、那也不赔,不确定性较多;第三是保险单里保险人承保的许多风险现在已无意义,而新的海上风险不断增多,需要借助复杂的协会条款才能补充进去,很不方便。基于此,英国“劳氏保险人协会”和“伦敦海上保险人协会”两个团体着手修改旧的劳氏S.G.保险单格式,并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施行新保险单,其后又经几次修改和完善。新保险单及相应的保险条款至今已使用了近二十年,很少出现因其词义不明打官司,改革获得相当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