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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形式

发布时间:2024-11-17

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采取不要式主义为主,要式主义为辅的原则,这也是现代合同法的基本发展趋势,除法律规定外,允许合同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形式。

1. 保险合同形式要求


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采取不要式主义为主,要式主义为辅的原则,这也是现代合同法的基本发展趋势,除法律规定外,允许合同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根据本条规定,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只要投保人和保险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的签发,并非保险合同成立的效力要件,只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凭证。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经营为商业行为,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对保险合同订立程序和形式进行严格要求有利于规范保险经营和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在保险条款的格式化和标准化的情况下,严格的形式要求有利于促进保险业经营管理的规范化,而且我国《保险法》第13条使用了“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的用语

从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来分析,保险合同的形式似乎既可以是要式合同,也可以是不要式合同。但从保险合同内容的复杂性及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等的利益,以及规范保险业的需要,应该强调保险合同书面形式的重要性。但是,现代合同法强调意思自治,强制性规定保险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有些不妥,因此,以要式主义为原则,不要式主义为辅,原则上要求保险合同以书面形式,但对非书面形式的保险合同也不否认其效力。


2.保险合同的主要表现形式


保险合同的形式主要有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这些形式可以是纸质形式,也可以是电子形式。电子形式即是《合同法》上所指的数据电文形式。另外,保险实务中保险卡、批单也起着保险合同凭证的作用。


保险卡,是指由保险公司签发给投保人的、记载保险单正本中的主要内容、供保户随身携带的卡片式的简单凭证。

批单,是指为变更保险合同内容,保险公司出具给被保险人的补充性的书面证明。批单是改变财产保险合同内容的书面证明。在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合同双方均可通过协议变更财产保险合同的某些内容,对于变更合同的任何协议,都应签发批单,并附贴在原保单或保险凭证上且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