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主体分类
发布时间:2024-11-17
保险合同的主体可分为两类:保险合同当事人和保险合同关系人。
1.保险合同当事人
保险合同当事人是指缔结保险合同,直接享有合同上的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一般指投保人和保险人。
1)投保人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人的相对人。投保人可以自己与保险人订立合同,也可委托代理人为其订立合同。认定是否为投保人的主要标准为是否缴纳保险费。投保人具有以下一些主要特征:
(1)投保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是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前提。
(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也称可保利益,应当是可以确定的经济利益。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对因物权、合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等事由产生的经济利益具有保险利益;不同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可以在各自保险利益范围内投保。
(3)投保人具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支付保险费是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下的主要义务。投保人可以为自己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也可以为他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当然也可以同时为自己的利益和他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因此,也就是说,投保人可能不具有保险赔偿或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但是,无论是哪一种情况,投保人均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在保险实务中,可以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费,但不等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在性质上是属于代投保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2)保险人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0条第3款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具有的分散风险的功能是通过保险人的经营活动实现的。在保险合同意义上被称为保险人的组织实际上是保险公司或类似的组织。作为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保险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是依法设立经营保险事业的保险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法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享有保险费请求权的人、根据合同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的人。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形式。2004年3月15日中国保监会通过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04年6月15日起施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对我国《保险法》的有关保险公司的规定进行具体化:
(1)设立保险公司的条件。设立保险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合格的投资者,股权结构合理。
②章程符合我国《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
③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④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
管理制度。
⑤具有与其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
(2)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我国将保险公司分为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在‘经营上实行分业经营为基本原则,以混业经营为辅助的制度。具体规定是,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法定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其他财产保险业务,还有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以及所有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人寿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传统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新型产品、传统年金保险、年金新型产品等其他人身保险业务以及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3)保险资金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保证金。除清算时依法用于清偿债务外,保险公司不得擅自动用或处置保证金。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依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提取各项保险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取的各项责任准备金必须真实、充足,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障偿付能力的原则,稳健经营,确保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任何时点不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为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偿付能力状况。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除以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以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监管措施。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因保险合同的成立,享有合同所生的利益或承担某些义务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1)被保险人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的发生对象,也可以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与投保人比较,被保险人具有的特征是:
(1)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财产或人身无疑会造成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也因此受到损害。无论如何,保险合同是保障被保险人利益而订立的,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保险合同首先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2)被保险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保险事故可能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造成损失,但是,投保人并不必然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而被保险人的这一权利是不能剥夺的。
2)受益人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在财产保险合同领域,我国《保险法》并没有关于受益人的规定,对此,国内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即是受益人,没有必要再增加受益人的概念;另一种观点认为,在财产保险中确立一个不同于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属于为第三人设定权利,在法律上应该允许。
在人身保险中,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的,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实际上是被保险人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受益人。
3)物流保险合同当事人及关系人
物流经营人在履行具体的不同作业时具备不同的身份,但因为与委托人之间签订的是包括各种物流功能在内的一揽子合同,所以从物流法律关系上看,他与委托人之间就是物流合同的当事人,对整个物流合同承担责任。如果物流经营人对此物流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投保,保障自己的利益,那么他与保险公司则是此物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旦在此物流服务过程中发生损失,则物流经营人是直接的受益人,而物流合同的委托人或其他因承保风险而受损的第三人则是间接的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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