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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发布时间:2024-05-13

1.保险合同的概念合同又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0条第1款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是交易的基本形式,交易方通过合同将交易的具体内容及权利义务规定下来,以便于恰当地履行自己的行为,实现彼此的交易目的。除即时交易外,合同的主要价值是防范风险,即将未来交易中可能存在的不确定因素所造成的风险通过合同固定下来,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市场行情的变化、当事人经营的变化等都不能影响合同的履行,以此实现交易的稳定性和经营的可预测性。保险实现分散风险的功能是通过保险合同实现的,即投保人根据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事故或约定的事件出现时,保险人负有按照约定赔偿保险金额的义务。2. 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作为合同,首先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性质,其次具有自身的特点。从总体上说,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有名合同、不要式合同、继续性合同、诺成合同、射幸合同、最大诚信合同、格式合同、属人性合同。

1.保险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0条第1款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是交易的基本形式,交易方通过合同将交易的具体内容及权利义务规定下来,以便于恰当地履行自己的行为,实现彼此的交易目的。除即时交易外,合同的主要价值是防范风险,即将未来交易中可能存在的不确定因素所造成的风险通过合同固定下来,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市场行情的变化、当事人经营的变化等都不能影响合同的履行,以此实现交易的稳定性和经营的可预测性。


保险实现分散风险的功能是通过保险合同实现的,即投保人根据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事故或约定的事件出现时,保险人负有按照约定赔偿保险金额的义务。


2.  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作为合同,首先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性质,其次具有自身的特点。从总体上说,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有名合同、不要式合同、继续性合同、诺成合同、射幸合同、最大诚信合同、格式合同、属人性合同。其中最后四个特点是最能够体现保险合同与其他合同区别之所在。


3.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


射幸就是碰运气、赶机会的意思。所谓射幸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履行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发生,与交换合同相对应。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因为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的义务是不确定的,可能支付,也可能不支付,依赖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及保险标的是否因此遭受损害。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是确定的,不存在可能的问题。在保险人没有支付保险赔偿的情况下,保险人的义务同样得以履行,不能说保险人未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来源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而在人寿保险中,由于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在大部分场合是确定的,只是存在一个给付时间不同的问题,因此,人寿保险合同往往具有强储蓄性,弱射幸性。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是就各个具体的保险合同而言的,如果从全部承保的保险合同总体看,保险费与赔偿金额的关系以精确的数理计算为基础,原则上收入与支出保持平衡。

4.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最大诚信作为保险活动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最集中体现在保险合同上。为此,从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保险合同的履行内容及过程、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无不体现了要求当事人遵守最大诚信的原则。


5.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根据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通常是由保险人预先拟定,投保人只能就这些合同内容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思表示,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因此,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也有称为附合合同。保险合同通过格式条款订立有两方面的主要理由。第一,保险合同具有较强的技术性,普通人难以与保险人进行平等协商并达成相互同意的条款。


第二,保险人通常向成千上方的投保人销售同一保险产品,个别协商的成本是非常巨大的。另外,同一产品的内容是相同的,也没有必要个别协商。


但是,保险条款毕竟是由合同当事人一方拟定,不排除保险人拟定对自己有利,而对投保人不利的条款。为此,保险业监督的一项基本任务是对保险条款内容的监督,以保护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6.保险合同是属人性合同


保险合同的属人性,也称对人性,是指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转让等与特定的当事人息息相关,而不能随意改变当事人。首先,在保险合同的订立上,以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相互了解、相互信任为基础,投保人选择保险人,反之,保险人也是需要选择被保险人。其次,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大小,除了纯粹客观因素或现象外,通常与被保险人的主观条件有关。即使是属于客观因素的保险事故,其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大小也与被保险人有直接关系。第三,保险合同的转让受严格限制,一般来说,除货物运输外,保险标的的转让并不使保险当然随之转移。通常的做法是,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