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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人的资格和执业规则

发布时间:2024-05-13

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向委托人收取报酬的的单位。

1.保险公估人的概念


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向委托人收取报酬的的单位。


以保险公估机构名义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等业务,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估机构。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保险公估机构名义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保险公估机构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保险公估机构因自身过错给保险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估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2.保险公估人的资格


保险公估人可以是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估机构的法定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保险公估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统一组织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1)设立合伙企业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

③出资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

④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企业名称和住所。

⑤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⑥持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三分之二。

⑦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2)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2个以上至50个以下的股东。

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③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

④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⑤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三分之二。

⑥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⑦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五个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起人。

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③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

④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⑤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三分之二。

⑥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⑦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3.保险公估人的执业规则


保险公估机构的经营区域由中国保监会核定。保险公估机构应在核定的经营区域内开展保险公估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

(2)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

(3)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公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公估业务往来。

(2)超出中国保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3)超越授权范围,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4)向保险合同当事人出具虚假的公估报告。

(5)伪造、散布虚假信息,或利用其他手段损害同业的信誉。

(6)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他人订立保险公估合同。

(7)中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恶意欺诈保险公司。

(8)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其他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