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单证
发布时间:2024-11-17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各项规定适用于两国境内各地之间的所有多式联运合同,但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地点或交付货物的地点必须是在一个缔约国境内。该公约对这种合同的适用是强制性的。公约的任何规定不得影响发货人在多式联运和分段运输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利,也不得影响任何国际公约或国家法律中有关运输业务的管理和控制的适用,或与之相抵触。多式联运经营人应遵守其营业所在国所适用的法律和本公约的规定。
多式联运单证
(一)多式联运单证的签发
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时,应签发多式联运单证,多式联运单证分为可转让单证,或不可转让单证,具体签发哪一种由发货人选择。
多式联运单证应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经其授权的人签字。多式联运单证上的签字,如不违背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所在国的法律,可以是手签、传真印制、打透花字、盖章、符号,或用任何其他机械或电子仪器打出,都不影响单据的效力。
(二)提单类型
1.多式联运单证的签发和作用
签发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应列明按指示或向持有人交付。凭指示交付的单据可经背书转让;向持有人交付的单据无须背书即可直接转让。签发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应指明记名的收货人。两种单据,在多式联运经营人按规定交付货物之后,即解除交货责任,不需要收回单据。应发货人要求,多式联运经营人还可以签发一套一份以上的正本,但应注明正本份数,多式联运经营人凭其中一份正本交货后,该多式联运经营人便已履行其交货义务。根据发货人要求,多式联运经营人还可以签发任何副本,每份副本均应注明“不可转让的副本”字样,副本不能用于交付货物的凭证。

2.多式联运单证的主要内容
多式联运单证一般来说包括以下事项:
(1)货物品类,识别货物所必需的主要标志,对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的明确声明,包数或件数,货物的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所有这些事项由发货人提供;
(2)货物外表状况;
(3)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和主要营业地;发货人名称;收货人的名称,如已由发货人指定;
(4)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地点和日期;
(5)交货地点;在交付地点交货的日期或期间;
(6)表示该多式联运单证为可转让或不可转让的声明;
(7)多式联运单证的签发地点和日期;
(8)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经其授权的人的签字;
(9)如双方有明确协议,每种运输方式的运费,或者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费,包括用以支付的货币,或者关于运费由收货人支付的其他说明;
(10)预期经过的路线、运输方式和转运地点,如在签发多式联运单证时已经确知;
(11)多式联运单证应载有一项声明,规定国际多式联运必须遵守本公约的各项规定,本公约的各项规定将使任何背离本公约并损害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规定成为无效的规定;
(12)如不违背多式联运单证签发的国家的法律,双方同意列入多式联运单证的任何其他事项。
多式联运单缺少一两项货物信息,比如货物品类、识别货物所必需的主要标志、包数或件数、货物的毛重等,并不影响该单证作为多式联运单证的法律性质,但该单证必须符合本公约对多式联运单证的相关规定。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其行事的人知道或有合理的根据怀疑,多式联运单证所列货物的品类、主要标志、包数和件数、重量或数量事项不能准确地表明实际接管的货物,或无适当方法进行核对,则该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其行事的人应在多式联运单证上做出保留,注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无适当的核对方法。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或代其行事的人未在多式联运单证上对货物的外表状况加以批注,则应视为他已在多式联运单证上注明货物的外表状况良好。
3.多式联运单证的法律效力
多式联运单证应是该单证所载明的货物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的初步证据;如果多式联运单证以可转让的方式签发,并且已经转让给善意持有人,则多式联运经营人提出的相反的证据不予接受。多式联运单证的签发,并不排除必要时按照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国家法律签发同国际多式联运的运输或其他服务有关的其他单证。但是签发此种其他单证不得影响多式联运单证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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