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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法律制度概述

发布时间:2024-11-17

航空货物运输法是调整航空货物运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航空货物运输法的法律渊源包括国际公约、国内立法、国际惯例等。

航空货物运输法是调整航空货物运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航空货物运输法的法律渊源包括国际公约、国内立法、国际惯例等。


目前调整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  《华沙公约》  (1992年)、  《海牙议定书》

(1955)、《瓜达拉哈拉公约》(1997年)、《蒙特利尔公约》(2003年)等多个国际公约。《华沙公约》是航空运输领域的最早的国际公约,也是最基本的规定,其他公约都是对《华沙公约》的修订或补充,但彼此之间又互相独立。我国参加了《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和《蒙特利尔公约》。

我国航空运输法法律渊源是国际公约、国内立法和国际惯例,当国际公约与国内立法有抵触时,国际公约优先适用(参见《民航法》第184条第1款规定);国内立法是航空货物运输法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国际惯例是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的补充,只有在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都没有规定时,才可以援用国际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