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资讯

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4-11-17

有关国际货运代理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非常具体,通常体现在有关国际公约、标准交易条件或合同条款之中。

有关国际货运代理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非常具体,通常体现在有关国际公约、标准交易条件或合同条款之中。


(一)代理人型货运代理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型的货运代理在其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和货运代理之间是代理合同关系,货运代理享有代理人的权利,承担代理人的义务。货运代理以委托人名义与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合同当事人为委托人和实际承运人或其他第三人,而货运代理本身并不是运输合同的主体,不享有该运输合同的权利,也不承担该运输合同的义务。


1.代理人型货运代理享有的权利

有权以委托人名义处理委托事务;有权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处理委托事务;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交相关运输单证;有权要求委托人预付、偿还处理委托事务费用;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服务报酬;有权要求委托人承担代理行为后果;有权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货运代理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或委托人经代理人同意另行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而给代理人造成损失的情况);有权解除委托代理合同,但应赔偿相关损失。


2.代理人型货运代理承担的责任

代理人型货运代理仅对其本人及其雇员的错误和疏忽承担责任,其中出口货物发货人的货运代理责任期间是从接收货物起至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止,进口货物收货人的货运代理责任期间是从换单接货时起到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止。


货运代理本人及其雇员的错误和疏忽主要体现在:安排运输时出现错误或疏忽;在办理报关、报检报验、保险时出现的错误和疏忽;未取得收货人的货款而交付货物;在经营过程中造成第三人的财产灭失或损坏或人身伤亡;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明知委托事项违法的,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擅自将委托事项转委托他人,应对转委托的行为向委托人承担责任;无权代理,对委托人不发生效力,自行承担责任。


然而代理人型的货运代理对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灭失或残损不承担责任,并且在能够证明他对第三人的选择做到了合理的谨慎时,一般不承担因第三人的行为或不行为引起的责任。

(二)当事人型货运代理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型的货运代理接受货主的委托,以独立经营人身份,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对委托人提供一揽子物流服务,完成货物的单程或全程运输。委托人和货运代理是运输合同关系,货运代理对于委托人来说属于承运人性质,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货运代理以自己的名义与实际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其合同主体是货运代理和实际承运人,货运代理对于实际承运人来说扮演托运人的角色,享有托运人的权利,承担托运人的义务。


1.当事人型货运代理享有的权利

针对委托人享有的权利具体体现在:有权检查货物、检查单证;有权拒绝运输;有权收取运费和相关杂费;有权取得赔偿(在与委托人签订的运输合同成立后,但尚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前,委托人可以单方终止合同或变更合同内容,在此情况下货运代理有权因其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要求委托人赔偿);享有货物留置权和提存权。


针对委托人应尽的义务具体体现在: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及时、安全地运送货物;妥善保管货物;发送到货通知义务。


2.当事人型货运代理承担的责任

当事人型的货运代理不仅对本人及其雇员的错误和疏忽负责,还应使货物完好地抵达目的地,这就意味着他应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造成第三人损失的责任,其责任期间自接受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给收货人止。当事人型货运代理承担责任范围更广、期间更长、风险更大,除承担本人及其雇员的错误和疏忽外,还承担其他责任,具体体现在三方面:对货物的灭失或残损负责;因职业过失,尽管既非出于故意也非由于粗心,但给客户造成了经济损失;迟延交货,尽管按惯例货运代理一般不确保货物的到达日期,也不对迟延交货负责,但目前的趋势是对过分的延误要承担适当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