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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物流企业责任风险的构成

发布时间:2024-11-17

国际物流企业责任风险可概括为合同责任风险、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风险。

国际物流企业责任风险可概括为合同责任风险、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风险。


1.合同责任风险

(1)与客户的合同责任

物流企业与客户之间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于双方所签的合同。目前在签署这类合同中,人们发现某些大客户凭借自己雄厚的经济实力,在谈判中往往处于有利的地位,提出一些特殊的要求和条件,而物流企业常常迫于商业上的压力而接受某些苛刻的条款,甚至是“无理”的条款。合同中若订立此类极不合理的条款,一旦产生纠纷,后果可想而知,物流企业有可能会导致破产。


物流服务合同中物流企业所承担的责任有时是很大的,从接收货物到最终将货物交付给客户手中,在整个过程中无论何时何处,无论是否在其实际控制之下,或转由其他公司运输或保管,也无论是否属于其自身责任,对客户来讲,只要货物发生问题,均由物流商承担赔偿责任。有的物流商为了揽取生意,甚至将各种运输方式所适用的法律中正常的豁免条款(例如承运人通常对货物短少或残损引起的赔偿享受责任赔偿限额等)都删掉了。目前在物流市场尚不规范的做法中,第三方物流商可能会面临全额赔偿和不得享受责任限制的情况,是一个值得引起重视的问题。


此外,传统业务对时间的要求不高,一般协议无约定;而第三方物流对时间的要求很高,货物运到客户手中太晚了不行,太早了也不行,要刚好,即just in time。也就是说第三方物流业务要求协助客户控制好存货与配送,做到在正确的时间内将完整无缺的产品以精确的数量送到准确的地点,甚至直接上架出售。所运的货物不仅要求数量正确,还要保证质量,不能出现短少或残损。如未能做到按时、按质、按量提供货物,则直接影响到客户的信誉、形象和市场,给客户带来经济损失,所以物流服务对时间和质量的要求十分严格,一般合同中都以明确的条款加以约定。


(2)与分包人的合同责任

物流企业是所有“供应链”的组织者,其中有的“供应链”由其自己负责,有的“供应链”需要委托分包人来具体实施。物流企业这样做既是行业的惯例也是行业的特征。但实践中物流企业常常会碰到这样的问题:即与资信情况好的分包人合作不仅能降低物流经营的成本,也可使物流企业的责任风险降到最低点;反之,如遇到一个分包人资信情况不好,甚至突然宜布破产或倒闭,那么物流企业的损失也就无法得到弥补了,这样的风险也是存在的。在与分包人合作即物流运作的全过程中,如果客户发生损失,无论是物流企业的过失还是分包人的过失,都要由物流企业先承担对外赔偿责任。尽管物流企业在赔付后,尚可向负有责任的分包人进行追偿,但由于物流企业与客户和分包人所签的分别是背对背的合同,因此所适用的法律往往是不一样的,其豁免条款、赔偿责任限额及诉讼时效等有时也是不一样的,物流企业可能会因此得不到全部赔偿。


物流企业必须拟订一套良好的机制,选用可靠、具有专业水平的分包人,同时要有能力控制分包人的运作,配备专门人员对分包人进行调查、分析、跟进,不仅掌握其资信情况、专业水准、服务水平,而且进行动态管理,定期检查分析,发现不宜合作的随时撤换。


当然一旦发生事故,首先应立即通知客户并做妥善安置;其次是收集有关证据,调查原因;第三是继续履行合同,比如发生货损货差后,若当地没有货物补充,应马上就近调配,以减少客户或客户对下家的损失,保持物流企业的良好形象。


(3)与信息系统提供商的合同责任

现代物流服务离不开信息技术,而物流企业在利用信息技术时面临着以下两个问题:一是信息系统出现故障;二是商业秘密受到侵犯。一旦信息系统发生故障造成物流企业的业务无法正常进行,不能及时履行向客户提供信息的服务,甚至资料全部丢失,损失相当可观。解决此类纠纷时,如果合同中根据有关法律明确地划分了双方的责任,则纠纷容易解决;如果没有作出明确的约定,同时既查不出原因,又无法确定责任方,则纠纷就很难解决。所以,物流企业在与信息系统提供商签订合同时,明确双方的责任,明确信息系统提供商在何种情况下,需承担多大的责任是十分重要的。


今天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实现物流的信息服务提供了可能,在物流管理中,由于计算机通信和网络技术的应用,人们可以时时刻刻获得反映仓储和运输等状态的真实、准确、连续的各种动态信息。所以,在第三方物流业务中,信息的提供越来越重要,不但物流企业依赖它来掌握与控制其货物,以便做到:just in time。而且客户也需要通过它随时掌握货物的动态,提供这种服务有时是免费的,有时被列入条款,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物流企业应及时、准确、不间断地为客户提供货物的信息,也就是说提供信息不只是物流企业吸引客户的优势,也是物流企业须承担的责任。然而当出现停电或信息系统发生故障,一时无法及时提供信息,或提供的信息有误时,物流企业是否都要承担责任?如是则又承担多大的责任呢?由此可见,向客户提供信息服务既是物流企业的优势,同时也是物流商的一种风险。


2.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物流企业除基于上述三种合同关系须承担责任外,还基于侵权行为须承担第三者法律责任。

物流企业使用其拥有的船舶,尤其是承运原油的船舶发生泄漏,造成周围的生命财产损坏或造成环境污染时,也要承担第三者法律责任并给予赔偿。

3.其他责任风险

(1)投资的责任风险

传统物流服务属劳动密集型产业,投资较少;而第三方物流服务则为智能型、管理型产业,现代化程度较高,需要投人巨额资金,例如,组建或改建一些自动化、功能性的配送中心仓库,建立信息网络的软件配套升级,储运各类物品所需设备及运输工具的购置,均面临着很大的投资风险。如遇到对方提前终止合同或倒闭,配送中心又一时无法被附近其他客户使用,势必造成物流企业巨大的投资风险损失。所以,决策前应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及合作程度心中有数,合同中要订有保护性条款。

(2)方案设计的责任风险

一些物流企业或物流咨询公司专门针对客户的原有流程、经营管理及今后的发展规划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设计方案,且收费较高。但如果日后的实践证明,该方案达不到预期的要求,甚至有严重错误时,提供方案的一方就会像建筑工程设计商一样,对其设计的方案承担法律责任,所以这方面也存在着潜在的风险。

(3)金融服务的责任风险

当国内的物流企业将精力和热情倾注在仓储、配送、电子网络的时候,国际物流业的巨头们却开始瞄准供应链的另一个关键环节——资金流。物流巨头们认为就卡车运输、货代和一般物流服务而言,激烈的竞争使利润率下降到平均只有2%左右,已没有进一步提高的可能性,而对于供应链末端的金融服务来说,由于各家企业涉足少,目前还有广大空间,于是包括UPS在内的几家大型第三方物流商在物流服务中增加了一项金融服务,将其作为争取客户的一项重要举措。

目前物流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形式多种多样,如以托运人的应收账款冲抵物流费用:货在途中可向托运人支付货款,以使托运人资金周转加快,购买更多的货物,并提前向供应商支付费用,让供应链迅速周转;将一个长期合同的费用化整为零,多次支付,客户可以多次获得收入,直接给予贷款服务。

现在一些物流企业为了从头到尾控制供应链,保证特殊产品的运输质量与长期稳住客户,都开始关注金融市场,但与此同时物流企业也担心此种服务所带来的风险,因为有此项服务需求的客户很有可能是金融信誉度较低的公司。

(4)特殊商品的责任风险

商品的特性与物流商所承担的责任有着密切的关系,其特性直接关系到商品损坏的风险程度及导致的索赔事故。商品的特性主要包括6个方面:易损坏性、易腐烂性、易自燃性、易爆炸性,以及每公斤价值和财产对货运损坏的责任等。此外,物流商提供特殊货物的运输服务,如展览会或文艺演出所需的展品、道具和物资,价值昂贵的艺术品或珍藏品时,其风险也是很大的。

(5)责任范围加大的责任风险

传统业务多为简单的、单一的操作,衔接问题较少;而第三方物流服务为一站式的全程服务,需要配套操作,强调科学合理的衔接,这样,物流企业的责任范围无形中加大了。例如在全程服务中,要求所有环节密切配合,不得有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否则会给整个物流服务带来损失和影响。有时物流企业承担全方位的服务,要求任何时候都要有人提供服务,且须精心照料不得出现任何差错。此外,传统业务一般不存在电脑系统引致的问题,而第三方物流服务对电脑系统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也要负责。对于此类高科技产品的损失,如未投保,其赔付的责任将是巨大的,有时甚至是难以承受的。


(1)责任期间加大:以某地堆场、仓库或者有关装船港口接管货物开始,直至依厂商之指令在印尼港口交付货物或者完成货物回运或运转至其他地点的整个期间。在责任期间内,货物因物流商或者其他任何人的故意或过失而遭受灭失或损坏的,由物流企业直接向厂商赔偿。

(2)时间要求严格:根据厂商出口口岸的情况,物流企业承诺将运输时间控制在如表11-2所规定期间之内。

自物流企业接管货物、火车启运、船舶起航时起至货物抵达印尼港口这一段时间,如果物流企业在上述时间届满后7日内未将货物运抵印尼,则视为迟延交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3)增加投资风险:如果因印尼政治局势、社会治安、市场情况或者其他任何原因,厂商削减向印尼出口的货物数量或者不再向印尼出口货物时,厂商不再承担本协议项下的货物货运量的保证责任。本协议原则上可被理解为厂商愿将其所有出口至印尼的货物交由物流企业按本协议安排运输、监管或储存。

(4)增加其他责任:……不管上述服务是由物流企业直接完成还是委托他人完成,都由物流企业直接向厂商负责。……物流企业在得到印尼海关任何警告或处理通知后,应当在24小时之内及时通知厂商,否则厂商因印尼海关之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由物流企业负责赔偿……


物流企业在此明确声明放弃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58条所享受的任何抗辩和货物运输合同和/或提单及其他所适用的法律文件中规定的任何类似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