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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发布时间:2024-11-18

商检机构对出口商品执行检验和办理鉴定业务的程序包括:报检报验、抽样制样、检验鉴定、签证放行等四个环节。

商检机构对出口商品执行检验和办理鉴定业务的程序包括:报检报验、抽样制样、检验鉴定、签证放行等四个环节。


(一)申请报验的单位及其具体分工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资格条件的申请检验单位如下:


(1)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国内企业;

(2)出口商品生产企业;

(3)有关的对外贸易关系人(包括出口商品的生产、供货部门,国内外进出口双方贸易公司,出口商品承运人、托运人、保险人、装卸货物的装卸部门,以及上述部门的代理人或代理接运货物部门);

(4)“三资企业”;

(5)国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


(二)出口商品检验申请单及其随附单证

进出口商品申请报验时,报验人必须填写相关的检验申请单,比如,出口商品检验申请单、出口商品预检申请单、出口商品运输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申请单、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申请单、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申请单、出口商品集装箱检验鉴定申请单、委托检验申请单、出口商品免验申请单、复验申请表等。


在填写申请单时还必须随附相关的单证:

1.出口商品检验申请时应递交的单证

报验人在填写完“出口商品检验申请单”和“领取出口商品检验证单凭条”后,应根据实际填写内容向商检机构及时提供以下单证或资料:

(1)外贸合同(或售货确认书或订单),包括合同附件;

(2)信用证、有关函电;

(3)生产经营部门自检合格后出具的厂检结果单原件;

(4)法定商检出口商品报验时,还应提供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运输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5)发货人委托其他单位代理报验时,应加附委托书(原件);

(6)凭样成交的应提供成交样品;

(7)经预检的商品,在向商检机构办理换证放行手续时,应加附该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预检结果单”正本;

(8)经其它商检机构检验的商品,应加附发运地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查验换证凭单”正本;

(9)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卫生注册及质量许可证的商品,必须提供商检机构批准的注册编号或许可证编号;

(10)出口危险品货物时,必须提供危险品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合格证(单);

(11)出口锅炉、压力容器,需提供锅炉监察机构(如市劳动局)审核盖章的安全性能检验报告(正本)。


2.申请出口预检时应提供的单证和资料

(1)生产、经营部门检验的厂检结果单。

(2)法定检验出口商品的“出口商品运输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

(3)出口商品生产企业与外贸经营单位的购销合同。

(4)外贸经营单位已与外商签订合同的,提供对外成交确认书或合同。

(5)尚未签订合同的,应提供检验的标准及其有关技术资料。

出口商品经预检合格,商检机构签发“出口商品预检结果单”。此单(正本)供货物出口时申请人凭此向原商检机构换证或办理放行手续。


若需到外省、市口岸出口时,申请报验人必须加附发运地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正本。


3.申请出口商品运输包装容器性能检验时应提供的单证和资料

(1)出口运输包装容器生产质量许可证。

(2)生产单位的本批包装容器“检验结果单”。

(3)包装容器规格清单。

(4)客户订单。

(5)该批包装容器的设计、工艺、材质检验等技术资料。


4.申请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时应提供的单证与资料

(1)生产包装容器的生产标准。

(2)生产包装容器的工艺规程及有关资料。


5.申请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时应提供的单证和资料

(1)海运、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

(2)其它有关资料。

(3)其它事项。


6.申请出口商品集装箱装箱鉴定时应提供的单证和资料

(1)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

(2)信用证。

(3)运输契约。

(4)装箱积载单。

(5)集装箱明细单。

(6)承租契约。


(三)其它有关规定

1.申请出口检验的时间规定

出口商品申请检验单的填写、提交也即报验的时间,最迟应不小于报关或装运出口前10天,对检验周期较长的商品的检验如羊绒,需增加相应的抽样、检验、化验等环节,时间还须相应地提前。


2.申请出口检验的地点规定

(1)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必须在原产地商检机构申请检验。

(2)内地运往口岸的法定检验出口商品,一般需在原产地预先检验合格,取得出口商品换证凭单后,方能运往口岸办理出口商品查验换证或放行手续。

(3)合同或信用证规定需要某商检机构证书的,须向该商检机构申请检验。


3.更改、补充或撤销原报验的规定

由于对外贸易中的各种原因,当申请人在向商检机构对出口商品已办理申请检验手续后,要求更改、补充或撤销原出口商检申请单时,商检机构在认真审查了其理由和有关材料后,可以办理。

(1)已申请检验的出口商品,如国外开来信用证修改函时,凡涉及与商检有关条款的,申请人必须及时将修改函送给商检机构,办理更改或补充手续。

(2)申请人如因特殊原因需撤销原来的报验时,经书面申请原因后,可以办理撤销手续。


4.重新申请检验的规定

为了防止检验合格的商品长期储存后仍出口,致使商品质量发生变化,出口后引起争议,我国《商检法》及其《商检法实施条例》规定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发货人应当在检验证书或者放行签发之日起60天内报运出口,鲜活类产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运出口。逾期报运出口,发货人必须重新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并交回原签发的所有检验证书和放行单。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后签发证明,方能报运出口,对一些品质不易发生变化的商品经查验后可

放行。